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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有

时间:2014-06-03 10:03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一、关于事业单位等参保缴费问题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一、关于事业单位等参保缴费问题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新《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其所需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纳入该单位当年预算予以解决。

 

  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职工,在新《条例》实施后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按新《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新《条例》实施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问题

 

 

  (二)异地就医往返途中所需交通、食宿费标准。工伤职工经所在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其所需费用按以下标准支付:

 

 

 

 

 

 

  三、切实加强贯彻实施新《条例》的组织领导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衔接;要以新《条例》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健全机构,加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队伍建设;要加强与财政、卫生、安监、工会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推进新《条例》的贯彻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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