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企业﹑事业单位: 继《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后,今年,在保障和改善民生领域又一部支架性法律《社会保险法》将于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作为《社会保险法》的重要配套法规,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已经从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新《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加大了强制力度。 同时,根据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原制定的《工伤认定办法》、《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有关内容也做了相应修改,自2011年1月1日开始施行。旧办法同时废止。 作为后续的配套法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还起草了《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1年即将出台。 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也已经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 这些新的法律法规陆续开始实施,为企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和社会保障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企业如何应对新法律法规的新挑战呢?为此,北京雷博斯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培训中心结合主管部门贯彻实施新《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的宣传精神,决定2011年继续在全国各地分别举办“新《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等相关法律法规解读和实务操作高级研讨班”。届时将邀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领导和权威法律专家出席授课,希望各单位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学习。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研讨内容(以最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授课) 第一部分:新《社会保险法》重点、难点权威解读与实务操作技巧 1、新《社会保险法》解读;2、现行五大社会保险:看看工伤认定标准。养老、工伤、生育、医疗、失业等保险的新要求及新规定;3、即将有重大调整的几项社会保险新变化:如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4、员工个人跨地区就业的,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是否能五大社保同时转移?5、员工(包括台港澳地区的员工)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标准和缴费年限有什么关系?6、员工退休时享受的社保待遇有否新变化?外籍(包括台港澳)员工如何领取各项保险费?7、新《社会保险法》跨地区就业缴费年限如何累计计算?8、用人单位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如何处理?9、新《社会保险法》关于员工试用期间社保缴纳的规定;10、员工不愿意买社保或员工自愿降低投保基数,并与单位签有协议的情况下,你知道工伤认定标准。该协议是否有效?11、新《社会保险法》下如何正确计算工龄?12、新《社会保险法》下办理职工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时应注意哪些问题?13、企业“女职工”和“女干部”的认定方法、退休年龄等纠纷如何处理?14、新《社会保险法》专家权威解答。 第二部分:新《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解读与工伤处理实务操作 (一)新《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权威解读 1、新《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参保范围的最新规定;2、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的最新规定;3、关于工伤认定范围的新规定;4、关于对不得认定工伤范围的新规定;5、对劳动能力鉴定的最新规定;6、关于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时限的新规定;7、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最新规定;8、关于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的最新规定;9、对不参保单位法律责任的最新规定;10、新《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专家权威解答。 (二)工伤争议处理技巧实务操作 (1)工伤事故与工伤认定 1、工伤社会保险的适用范围;2、如何认定工伤赔偿责任主体?3、伤亡概不负责条款是否有效?4、如何理解工伤保险的无过错责任原则?5、企业能否追究工伤职工的过失赔偿责任?6、如何认定违反治安管理法规定的行为?7、违章作业导致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8、出差过程中突然病亡算工伤吗?9、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认定为工伤吗?10、哪些情况视同为工伤?11、职工见义勇为受伤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12、职工因公陪酒死亡是否属于工伤?13、“认定工伤”、“视同工伤”、“不认定工伤”的法律界定。 (2)工伤事故与工伤保险待遇 1、哪些工伤待遇由单位支付?哪些工伤待遇由经办机构支付?2、工伤职工超过规定医疗期如何处理?3、单位能用商业保险赔偿职工工伤待遇吗?4、工伤补偿与民事赔偿出现竞合怎么办?5、职工工伤治疗、医疗期间可享受哪些待遇?6、伤残职工享受哪些待遇?7、职工因工死亡,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3)工伤责任承担与工伤争议处理 1、用人单位如何向第三人追偿?2、劳务派遣、承包租赁过程中发生工伤,如何向实际用工单位追偿?3、单位对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不服怎么办?4、典型工伤争议案例分析。 第三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合同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三)对企业的影响,以及企业的风险控制和应对策略 1、因未给员工购买社保、企业自主改制等引发的争议,明确列入法院受理的范围;2、加班工资举证责任的重新分配对企业的影响及人力资源管理的应对策略;3、加班管理制度的制定及完善;4、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人员的管理及风险防范;5、停薪留职人员管理及风险防范;6、“劳动关系解除协议”的制定方法及风险提示;7、劳动关系解除流程、操作步骤及风险防范。 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领导、法律专家; 韩智力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律事务中心主任、全国境外就业专家顾问组顾问、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客座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客座教授、北京交通大学经济劳动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雷博斯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教授、高级合伙人,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劳动关系专家委员会常务主任。 鲁志峰中国人力资源研究会劳动关系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中国管理科学院劳动法研究所副所长、中国就业促进会法律顾问、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妇女报权益部法律顾问,前程无忧网、智联招聘网等知名人才网站的劳动法律顾问,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副主任。 三﹑参加人员 各企事业单位董事长、总经理、人力资源总监、行政总监、人事经理、薪酬经理、劳资经理、社保主管、经办人员,法律事务部门、工会及负责社会保险的相关人员;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保中心和工会组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的相关人员。 四﹑研讨时间、地点 2011年3月18日至3月21日北京市(3月18日全天报到) 2011年3月25日至3月31日杭州市(3月25日全天报到) 2011年4月15日至4月21日昆明市(4月15日全天报到) 2011年4月22日至4月28日张家界市(4月22日全天报到) 2011年5月20日至5月26日成都市(5月20日全天报到) 请参加学习的同志务必将报名回执表填好后,在每期开班两天之前传真至我中心。研讨班详细地址在我中心收到报名回执后另行通知。报到时请带两张一寸免冠照片以便办理结业证书用。 五﹑研讨费用 研讨费每人1800元(含讲课费、学习用品费﹑场地租用费等)。食宿考察统一安排,费用自理。研讨费及食宿费在报到时面交或提前通过银行汇款。 电话:010-传真: 010- 联系人:倪平手机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