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九问律师网就交强险条例中有哪些过渡规定问题提供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纠纷请进行律师在线咨询。 点击进入免费在线咨询>>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四十五条【交强险条例过渡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投保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期满,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详解】本条是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时限要求和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过渡规定。包含了三层含义: 一是对未投保车辆,自实施之日起满3个月为限,必须投保强制保险。在此基础上,保险公司仍推出其他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但强制保险必须购买,商业三者险则可以自由选择。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作为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基础性制度,给受害人提供了最基本的保险,因此,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仍然可以随时投保商业三者险,为交通事故受害人设置了双重保护。因此,今后,商业三者险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并行不悖的两项制度,两者虽然在赔偿原则、范围等各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但都在于保证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及时救助,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 二是已投保有商业三者险的,如果在制度施行的3个月内到期的,到期后必须购买强制保险,不得再续保商业三者险。对已投保有商业三者险,且合同到期时间在条例实施之日起3个月后的,不要求其在实施起3个月内变更为强制保险合同,而只须到期后投保强制保险即可。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