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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条例中有哪些过渡规定(6)

时间:2014-04-22 21:29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也有人认为草案的规定欠妥,一是原保险合同无论在保险责任,还是在除外责任等规定上都与强制保险合同不一致,商业三者险依据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对于人身伤害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交通

也有人认为草案的规定欠妥,一是原保险合同无论在保险责任,还是在除外责任等规定上都与强制保险合同不一致,商业三者险依据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对于人身伤害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赋予第三人保险金直接请求权,而商业保险没有;二是草案中规定强制保险业务应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倘若按草案规定,则很容易造成账面不清,业务混乱的结果。

另外,对于是否采取自然过渡形式,有人建议: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投保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必须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即采取强制过渡形式,其理由是若采用自然过渡形式,将商业三者险变更为强制保险,在变更比例、保险责任、费率政策、成本核算、基金设立等问题上形成无法解决的矛盾,最终容易导致本条例无法实施。也有人建议对于商业三者险,在一定时限内自动变更,保险到期后由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再行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这样对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来说更便捷。我们认为,商业三者险的条款、费率、保额、赔偿范围、赔偿原则等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存在较大差异,只宜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变更,而不能直接由《条例》规定经过一定时期,商业三者险即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转变,否则会引起混乱,也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所以,本条取消了条例草案中有关商业三者险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变更的规定。

烟台交通事故律师点评:

当发生了交通事故以后,车主必须要在第一时间内亮起车辆的危险警告灯,并在车后面设置危险警告标识牌。这样做的好处就是防止有后面的车进行追尾的碰撞,从而保障车内的人员以及车辆自身的安全。

多学习交通事故方面的法律知识,不仅可以帮到自己还可以帮助身边的朋友,让大家不再为遇到交通事故而苦恼,促进全民普法,构建和谐社会。

烟台律师王智光简介:

王智光,男,1969年9月出生,法学本科毕业,山东栖霞市寺口镇人,1992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同年7月毕业于烟台电大对外经贸专业,历任苏家店镇政府新闻报道员、党委秘书,栖霞市电信局法律顾问。自2000年起,转行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创办"山东栖霞智光法律服务所",期间完成山东大学法学本科学习,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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