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一般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这是对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限的原则要求。它主要适用于在本条例施行前没有投保商业三者险,或者已经投保商业三者险但保险期在本条例施行前就届满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要求它们在《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之所以给予3个月的投保时限,是基于给予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和保险公司足够的时间来订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由于本条例是在2006年3月21日公布,而在2006年7月1日施行,期间有将近4个月时间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和保险公司充分了解《条例》的内容,做好投保和承保的准备。这是在充分考虑投保人数量、保险公司的业务能力、等待批准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时间等多种因素作出的调整。《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时,有人提出应给予6个月的投保期限。我们认为,在经过充分调研和数据测算的情况下,《条例》现有的3个月的规定已经能够保证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和保险公司完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签订,同时也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与条例草案相比,本条直接明确赋予了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3个月的投保时间,符合了法律的可预期性要求,更加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思想。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