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专题2 > 交强险条款 >

交强险条例中有哪些过渡规定(3)

时间:2014-04-22 21:29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首先,一般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这是对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限的原则要求。它主要适用于在本条例施行前没有投保商业三者险,或

首先,一般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这是对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限的原则要求。它主要适用于在本条例施行前没有投保商业三者险,或者已经投保商业三者险但保险期在本条例施行前就届满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要求它们在《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之所以给予3个月的投保时限,是基于给予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和保险公司足够的时间来订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由于本条例是在2006年3月21日公布,而在2006年7月1日施行,期间有将近4个月时间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和保险公司充分了解《条例》的内容,做好投保和承保的准备。这是在充分考虑投保人数量、保险公司的业务能力、等待批准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时间等多种因素作出的调整。《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时,有人提出应给予6个月的投保期限。我们认为,在经过充分调研和数据测算的情况下,《条例》现有的3个月的规定已经能够保证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和保险公司完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签订,同时也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与条例草案相比,本条直接明确赋予了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3个月的投保时间,符合了法律的可预期性要求,更加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思想。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用户名: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