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签订、有权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的批准等都须一定时间,考虑到保险公司的业务能力,有必要给予投保人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一定的缓冲期,对于未投保车辆要求在3个月内投保,已投保车辆则通过到期自然过渡的方式,实现商业三者险到法定保险制度的转变。这种制度设计,给已经投保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一定的选择权,他可以决定是继续使用商业三者险,还是立即转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在公开征求意见时,本条是作如下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投保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投保强制保险的,可以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将商业保险合同变更为强制保险合同。”从所收集到的意见来看,此条是草案中意见较为集中的条款。《条例》在综合考虑各方面的意见,将本条修改为现在的内容,赋予了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条例》施行后3个月内的投保时限,取消了对已经投保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3个月时限的过渡限制,并赋予了其自然过渡的权利。 三是对于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来说,自实施满3个月起,将严格按条例规定对车辆实施检查监督。对未投保强制保险的车辆,将实施扣车和罚款等相应处罚。 本条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