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专题2 > 交强险条款 >

交强险条例中有哪些过渡规定(2)

时间:2014-04-22 21:29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由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签订、有权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的批准等都须一定时间,考虑到保险公司的业务能力,有必要给予投保人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一定的缓冲期,对于

由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签订、有权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的批准等都须一定时间,考虑到保险公司的业务能力,有必要给予投保人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一定的缓冲期,对于未投保车辆要求在3个月内投保,已投保车辆则通过到期自然过渡的方式,实现商业三者险到法定保险制度的转变。这种制度设计,给已经投保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一定的选择权,他可以决定是继续使用商业三者险,还是立即转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在公开征求意见时,本条是作如下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投保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投保强制保险的,可以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将商业保险合同变更为强制保险合同。”从所收集到的意见来看,此条是草案中意见较为集中的条款。《条例》在综合考虑各方面的意见,将本条修改为现在的内容,赋予了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条例》施行后3个月内的投保时限,取消了对已经投保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3个月时限的过渡限制,并赋予了其自然过渡的权利。

三是对于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来说,自实施满3个月起,将严格按条例规定对车辆实施检查监督。对未投保强制保险的车辆,将实施扣车和罚款等相应处罚。

本条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用户名: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