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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条例中有哪些过渡规定(4)

时间:2014-04-22 21:29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其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投保商业三者险的,在商业三者险保险期内,即使该商业三者险保险期满之日在本条例施行后的3个月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仍可以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这是因为,机动车交通

其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投保商业三者险的,在商业三者险保险期内,即使该商业三者险保险期满之日在本条例施行后的3个月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仍可以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这是因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虽然商业三者险在赔偿原则、赔偿范围等方面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存在一定差异,但是其一定程度上也能保证受害人及时得到救助,达到保护受害人的目的,与本条例的宗旨和目的相符合,所以在本条例施行前投保的商业三者险保险期内,即便在本《条例》施行3个月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也可以暂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但须明确的是,该商业三者险必须在本条例施行前就已投保,于本《条例》施行后才投保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必须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三者险期满,若正处于本条例施行之日起的3个月内(即2006年10月1日之前),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必须在2006年10月1日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若商业三者险期满之日处于本条例施行之日起的3个月后(即2006年10月1日之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必须马上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再次,本条例施行前已投保商业三者险的,且商业三者险的保险期在本条例施行之后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也可以在本条例施行之后,商业三者险期满之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后,其仍然可以随时投保商业三者险,即商业三者险可以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存,因为两者在赔偿原则、范围等各方面存在差异,这为交通事故受害人设置了双重保护,更加有利于保证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及时救助,保护受害人的利益,符合本条例的宗旨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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