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二、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信用卡是指银行或者专门信用卡公司签发给资信可靠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购物、消费、提取现金的一种信用凭证。 信用卡诈骗行为的表现方式有以下四种: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即使用已超过有效使用期限的信用卡或者使用已挂失而开放的信用卡等行为; (3)冒用他人信用卡,即非持卡人未经持卡人允许而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进行消费、购物、提取现金等行为; (4)恶意透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催收”既包括书面催收,也包括口头催收,但仅限于对持卡人催收,对保证人或者持卡人家属催收的,不属于“催收”。根据司法解释,仍不归还,是指自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个月仍不归还。 行为人具有上述四种行为方式之一,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成立信用卡诈骗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我不知道诈骗罪的认定。 3、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金融秩序,侵犯他人财产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三、量刑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或者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注:本条根据刑法修正案五第二条修正,自2005年2月28日起施行) 相关规定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四、认定 划清本罪与伪造信用卡、盗窃信用卡构成的犯罪的界限。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伪造信用卡的行为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行为人若为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而伪造信用卡的,应构成牵连犯,即目的罪为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的认定。手段罪为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从一重处断,因两种法定刑相同,按目的罪信用卡诈骗罪处断为宜。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