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容易与其他罪名,如诈骗罪,盗窃罪相混淆。因此,我国司法解释对该问题也出台了相关的解释。以厘清此罪与彼罪。 1、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按照盗窃罪处罚,而不按照信用卡诈骗罪论处。这是因为盗窃信用卡,盗窃的不是卡本身,而是其中的财产权,盗窃后并使用只是不可罚行为,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而定盗窃罪; 2、在信用卡诈骗罪的罪状中,规定了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这种行为包括以下几方面的情形:一是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二是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三是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四是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3、对于恶意透支行为,必须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怎么认定非法占有的目的呢?根据我国司法解释,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一是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是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是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是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是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是指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