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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

时间:2012-12-20 22:29来源:黛眉轻扫 作者:跋平 点击:
一、概念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本罪的对象

一、概念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二)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包括以下五种行为: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即以凭空捏造出来的单位的名义或者未经他人授权或同意以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合同担保,是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设定的一种权利与义务关系,是减少合同风险和保障合同履行的常规做法。犯罪分子为了取得对方当事人的信任,往往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以达到利用合同,骗取钱财的目的。“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等金融票据。“他们虚假的产权证明”,是指证明其对某些本不享有权利的财产享有权利的证明文件,如虚假的土地使用证、房产所有权证以及其他虚假的动产、不动产权属的“证明文件”等。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这是诱骗犯罪分子一种惯用的伎俩。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往往使对方当事人对其履约能力和诚意信以为真,进而与之签订标的额更大的合同。犯罪分子以此为诱饵就可以比较容易地取得对方的信任,达到诈骗的目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这种行为是一种比较典型的合同诈骗。行为人根本不想履行合同,只要签订了合同,对方当事人给付了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其犯罪目的就已实现,然后便逃跑、隐藏、躲避。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是一个概括性规定。

(三)主体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

(四)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三、认定

(一)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界限,

从以下几方面区分:听说诈骗罪的认定

1、行为人有无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在司法实践中,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1)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即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要的资金、物资或技术。(2)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虽不具备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期限内能够合法地筹划到履行合同所需的资金、物资或技术。(3)行为人不能按照合同规定来实际履行义务时,自己或他人能够提供足够担保(包括代为履行和赔偿损失)。

2、行为人是否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实际履行原则是合同法规定的重要原则之一,当事人是否为履行合同作出了积极努力,往往是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备诈骗故意的依据之一。

3、标的物的处置情况。当事人对其占有他人财物的处置情况,一定程度上反映其当时的主观心理态度。合同诈骗罪由于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因此,行为人一旦取得了他人财物的控制权,就会将其全部或大部分任意挥霍,或从事非法活动,偿还他人债务,有的则携款潜逃,不打算归还。

4、行为人在违约后有无承担责任的实际行动。实践中,有的行为人虽然诚恳表示要承担责任,实际上却是拖延时间的手段。在这一点上笔者认为,应从“合理解释”和“体现利益”相结合的角度来考查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行为人一再拖延的理由不合理并且不能给对方实际减少损失,就不是合同纠纷,而是合同诈骗。

(二)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的界限

民事欺诈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故意以不真实情况为真实的意思表示,使对方陷于认识错误,从而达到发生、变更和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不法行为。它和合同诈骗的相同点是:两者都发生在经济交往活动中;都有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存在;根据法律规定,都属于无效合同;两者在客观上都采取一定的欺诈手段。从根本上说,合同诈骗就是一种欺诈行为。

从认定犯罪的角度考察,纯粹客观方面和行为侵犯的客体性质本身无法作为衡量一行为究竟是合同诈骗罪还是民事欺诈的标志,只有行为人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才是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区别的关键所在。有无履约能力、是否有实际履行行为、欺诈程度如何等等应作为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数个方面,其中任何一个方面都不可作为区分的标准。由此可以看出,区分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关键是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看看诈骗罪如何认定。那么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何种行为可以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呢?

参照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并结合近年来司法实践经验,一般认为,只要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夸大履行合同的能力,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与自己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又不积极努力履约合同,致对方当事人的经济遭受损失,又不积极设法补救的;2.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3.开始确实只是为了解决一时资金困难,采取欺骗手段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以暂时获取周转资金,但在有能力归还资金的情况下却久拖不还的;4.通过签订合同获取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定金或者保证金后,挥霍浪费,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5.未履行义务前将对方当事人货物、货款、预付款、定金或者保证金加以使用、处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6.收到对方货款、定金或者保证金后,不按合同约定内容履行合同,如组织约定货源、提供约定服务等,而是用于炒股或者其他风险投资,无法偿还的;7.合同签订后,无正当理由中止履行合同,不退还所收定金、保证金、预付款等的;8.在通过合同取得对方当事人部分货物、货款、预付款、定金或者保证金后,在对方当事人未出现法定事由的情况下,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为借口,故意不履行合同义务,又无正当理由不返还应当返还对方当事人的货物、货款、定金、保证金或者材料费的;9.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被民事裁判确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或赔偿对方损失后,或者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财产时,隐瞒、转移财产或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10.为了应付对方当事人索取债务,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又与其他人签订合同筹措资金,以后次骗签合同所获得的货物、货款、预付款、定金或者保证金归还前次欠款的,致使后次合同资金无法偿还的,等等。

四、量刑

犯本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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