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顾法律网 作者:司南 ■本期材料 案件回放 应女士曾有个家庭,多年前她不幸患癌,为了不连累他人,她主动提出了离婚。经过近两年的治疗,应女士的病情得到了控制。通过单身qq群认识了,“高富帅”男友。 今年1月12日,两人到北仑区婚姻登记处领证结婚,男的又送给她一枚钻戒,号称价值18万元。一边献殷勤一边套钱财究竟拿走了多少,也算不清楚了,应女士称单银行转账记录就有8万多元。 骗到钱财就玩“失踪” 一打听,他从2007年至2011年,每年结一次婚。 8月中旬,应女士好不容易和男的谈好,待他结清用掉她的20来万元,双方就去办理离婚。那男的一口答应。可是等到9月3日,应女士从民政局开门等到关门,也没见那男的出现。 9月6日,应女士终于在海曙区民政局见到了男的,并让对方写下了共计17.5万元借条,承诺10天后结清。男的还是没有同意离婚就走了。可10天后,对方又玩起失踪了,手机停了。 “现在人找不到、钱还不了、婚也离不掉,我真不知这样的日子要怎么过!”应女士无奈地叹息。 目前,应女士已向警方报案。 本期主题:遭遇婚姻诈骗该如何离婚? ■本期嘉宾 毕业于中国著名高等学府——浙江大学法学本科,现执业于四川神咏律师事务所,具有非常丰富的法学专业素养和极强的临场实战经验。从事法律服务多年来,曾办理过大量的各种有影响的疑难复杂案件,深受社会各界的好评和称赞。张联平律师已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部长吴爱英亲自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和四川省司法厅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竭诚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支持鼓励我继续为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公平正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出自己的应有努力! 办公电话: 0839--,E-mail@ 执业证执业机构:四川神咏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北京路252号(蜀风大酒店第16楼) 专长领域: 刑事辩护 人身损害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医疗纠纷 ■律师访谈 中顾法律网司南:非常欢迎您的到来,近期这起婚姻诈骗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轰动,也引起了大家对于婚姻诈骗的关注。请您谈一下婚姻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张联平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要成立诈骗罪,主观方面要有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客观方面要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得对方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目前,我国刑法没有规定独立的婚姻诈骗罪,这类犯罪形态,是最近几年新出现的一种犯罪类型,如何认定这个罪名的成立,我认为:要成立婚姻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也必须符合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条件,即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婚姻骗取他人财物,构成犯罪,只能归入诈骗罪来定罪量刑。 中顾法律网司南:如何认定婚姻诈骗罪?本案中应女士的“老公”是否构成婚姻诈骗罪?婚姻诈骗罪如何定罪量刑? 张联平律师:一、如何认定假借婚姻实施诈骗,我认为必须符合刑法第266条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假结婚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才能成立婚姻诈骗罪。 二、本案中应女士的“老公”是否构成诈骗罪,我认为要从以下几点来分析: (一)、从刑法第266条本身的立法内容规定看,没有将婚姻关系规定为诈骗犯罪是否成立的必然条件。也就是说作为婚姻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并非排除在诈骗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之外,在婚内也可能存在利用婚姻实施诈骗; (二)、从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上看,以婚姻骗取财物的诈骗犯罪的犯罪故意,往往产生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当然这也不排除利用假借结婚,实则骗取他人财物的婚内犯罪故意行为。所以,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犯罪故意,是认定婚姻诈骗犯罪的重要构成要件; (三)、在客观行为上,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通过欺骗手段获取财物之后,行为人将财物用于个人挥霍。为了掩盖诈骗事实,更加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行为人有时也会将骗取的钱财少量花在被害人身上,但钱财在实质上仍被行为人个人控制和支配。 (四)、从骗取的财产的所有权上看,所骗取的财产一般是一方婚前即拥有的财产或是与被害人有关系的其他人的财产,并非属于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从以上分析来看,应女士的“老公”在与应女士办理结婚登记当时,谎称赠送的一枚钻戒,价值18万元,一边献殷勤一边套钱财这种行为,符合诈骗罪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构成要件,可以直接被认定为诈骗罪。 而应女士的“老公”在与其办理结婚登记后,利用与应女士已成立合法夫妻这一身份,骗取应女士的信任,而取得应女士的财物这一行为,是否能被认定为诈骗,这种情况就很复杂,不能简单地与婚前采取骗取钱财那样便于直接认定。因为,应女士的“老公”使用应女士的财物,完全可以理解为是应女士的“老公”为了家庭生活的需要,应女士对属于自己财物的自愿交由他人支配、处分的一种行为,无法直接确认就是应女士“老公”是以借婚姻骗取财物为目的。 虽然应女士的“老公”在与应女士结婚之前,每年与她人结一次婚,但这并不能说明,与应女士结婚,不是发自内心的自愿行为;也不能说明,就是以骗取应女士财物为目的假结婚。 至于应女士的“老公”在得到财物后玩失踪,完全可以看作是是对应女士的一种婚内不忠诚,有欺诈的成分,但也无法就能说明是在骗取应女士的财物。加之,应女士在与其“老公”见面商议离婚时,又对应女士亲笔书写了借17.5万元的借条,这种情况已转化为夫妻婚内借款的债权债务关系,更难认定是诈骗。而且,应女士的“老公”出具借条后玩失踪,不愿一起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也可能认为夫妻感情未确已破裂,不愿离婚,并非不想归还婚内借款,只是一时经济拮据无法归还而已。 所以,我认为本案还无法轻易下结论将应女士的“丈夫”婚前和婚后的行为都认定为诈骗。 三、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按照现行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各地所发生的案件实际情况,于2011年2月21日制定了《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中顾法律网司南:张律师,在本案中,应女士的“老公”一直玩失踪,应女士是否可以单方面办理离婚?应女士应该如何离婚? 张联平律师:目前,依照我国现行婚姻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离婚可以通过三种渠道处理,一种情况是:双方协商自愿离婚的,可以共同到民政部门申请离婚,经民政部门对双方是否自愿离婚,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如何承担所达成的协议进行审查后,来综合判断是否准予离婚;另一种情况是:一方单方面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这种情况,就必须由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所提交的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后,综合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如何承担,决定是否准予离婚;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夫妻双方共同到人民法院协商离婚,这种情况,由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特事特办,调解离婚。 根据应女士与“老公”目前的情况,应女士要想离婚,因与对方无法取得联系协商,只能单方面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由受理法院对应女士与“老公”的婚姻审查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中顾法律网司南:若夫妻一方突然失踪,一方起诉离婚,这时候如何送达通知? 张联平律师: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或者用本节的其他方式(如: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中顾法律网司南:目前法院判断是否准予解除婚姻关系的依据,是夫妻感情破裂与否?那么一方突然失踪是否可以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 张联平律师: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婚姻法实施过程中的司法实践经验,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根据以上司法解释内容,我认为应女士在起诉与其丈夫离婚时,均可以参考适用,综合判断离婚的事实与理由。 关于应女士的“丈夫”突然失踪,能否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从上述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来看,我认为,还无法将其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因为还未达到下落不明满两年,也未公告查找确无下落这一法定要件。还有一种可能就是,应女士的“丈夫”可能会认为,与应女士之间夫妻感情尚好,在婚内使用了应女士的财物未及时归还感到愧疚,现为了归还借款,不致被应女士看不起,已使夫妻感情更加稳固牢靠,只是短暂地“消失”,实则在外面加紧靠自己的勤劳挣钱,到时突然出现,给应女士一个惊喜。 中顾法律网司南:在本案中应女士的这场婚姻是被精心设计的骗局,那么这是否属于无效婚姻? 张联平律师: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无效婚姻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从本案看,应女士虽然是一个受害者,但其婚姻在民政部门颁发结婚证书时,是与男方自愿结婚的,无法判断男方在与应女士结婚时符合前述法律规定的条件,因此,应女士与其丈夫的婚姻,不属无效婚姻。 中顾法律网司南:关于本期访谈您还有什么需要补充的吗? 张联平律师:通过应女士与其丈夫的这个案件,使人深思,看起来在此虽是个案,但在现实生活中可能还存在各种各样类似的情况发生,在此,本律师提醒:希望急于步入婚姻殿堂的男、女檫亮自己的慧眼,不要被对方一时的温馨甜蜜语言所迷惑,要具有起码的价值观和安全意识,提高婚姻的忠诚度,避免悲剧在自己身上重演。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