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物。物是司法考试民法中的必考点,且考试内容比较集中,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复习一下物的知识,为2013年顺利通过司法考试而努力吧。 精彩链接: 一、物的特征 (一)非人格性:例外(尸体、捐献的器官、假牙) (二)有体物:例外(无形的自然能量,电、热、光波、有线电视讯号等) (三)可支配性 (四)独立性:例外:1、一个物上成立多个物权——建筑物区分所有 2、多个物上成立一个物权——财团抵押 二、物的分类 (1)动产和不动产——土地及其定着物为不动产,其余为动产 ①不动产的处分、抵押效力及于尚未出产分离物,反之则不然 ②房屋的物权变动及于所占范围内的土地 ③质押、留置——只能设于动产;用益物权——只能设于不动产 (2)原物、孳息: ①按产生原因不同分为天然孳息(出产的果实、产的幼崽、定期挤的奶、定期剪下的毛)、法定孳息(租金、利息、股息、彩票的奖金)。 ②原物和孳息是相互独立的物。所以如果孳息还没有和原物分离,那么只是原物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孳息。并且孳息是针对原物所说,不能在没有原物的场合单独称为孳息。 如果没有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原物的效力及于孳息。 ③孳息的归属:法律 敎育 网 《》116条: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天然孳息——用益物权人→所有权人 法定孳息——约定→交易习惯 ◆ 收益和孳息的区别:收益是孳息的上位概念,收益包括孳息,但不限于孳息―――孳息是不需要人付出额外劳动的; (3)主物、从物: ①主物与从物是指两个特定物的关系——必须是互相独立的物 ②主物与从物在使用价值上有主从关系 ――A物脱离B物仍然有本来的使用价值的就是主物 ――B物脱离A物失去了本来的使用价值的就是从物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如果没有法律的特别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原则上主物的效力及于从物;――例外情况下,如果从物和主物没有一起交付,那么主物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转发分享: 将文章“”转发至新浪微博、QQ空间、人人网等网让更多网友分享。 分享到: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