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难辨析】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 2010-02-----21 问: 李某于2003年2月分别向某农村信用社主任马某要求其帮忙借款18万元,因李某不符合贷款条件,马某便让李某提供相关虚假信息并私刻印章,在其所在的信用社办理贷款18万元;2003年3月李某向马某提出搞工程缺乏资金,马某答应为其提供,李某答应赚钱后五五分成。后马某两次递给李某20万元、50万元,李某出具了收条。2007年7月因收缴贷款,马某所在的信用社将李某的18万元、20万元、50万元连同利息进行所谓的“归真”为137万元。2009年马某因涉嫌违规放贷、挪用资金、骗取贷款罪被公安机关拘捕,李某也因骗取贷款18万元被拘捕,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公诉机关审查后以李某与马某共同挪用资金罪向法院提起公诉。马某构成犯罪无疑,看看合同诈骗罪认定。但是李某是否构成犯罪,特请教于诸位方家。谢谢。 参考: 一,根据贷款诈骗罪的 构成要件,“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二,不应该构成诈骗罪,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另外: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还有些打借条之后伪造还款收条的,诈称已经还款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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