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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辨析】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

时间:2013-01-23 19:32来源:子悠 作者:鹊哥 点击:
【疑难辨析】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 2010-02-----21 问: 李某于2003年2月分别向某农村信用社主任马某要求其帮忙借款18万元,因李某不符合贷款条件,马某便让李某提供相关虚假信息并私刻印章,在其所在的信用社办理贷款18万元;2003年3月李某向马某提出搞工

【疑难辨析】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

2010-02-----21

问:

李某于2003年2月分别向某农村信用社主任马某要求其帮忙借款18万元,因李某不符合贷款条件,马某便让李某提供相关虚假信息并私刻印章,在其所在的信用社办理贷款18万元;2003年3月李某向马某提出搞工程缺乏资金,马某答应为其提供,李某答应赚钱后五五分成。后马某两次递给李某20万元、50万元,李某出具了收条。2007年7月因收缴贷款,马某所在的信用社将李某的18万元、20万元、50万元连同利息进行所谓的“归真”为137万元。2009年马某因涉嫌违规放贷、挪用资金、骗取贷款罪被公安机关拘捕,李某也因骗取贷款18万元被拘捕,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公诉机关审查后以李某与马某共同挪用资金罪向法院提起公诉。马某构成犯罪无疑,看看合同诈骗罪认定。但是李某是否构成犯罪,特请教于诸位方家。谢谢。

参考:

一,根据贷款诈骗罪的 构成要件,“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1)贷款后携带贷款潜逃的;
(2)未将贷款按用途使用而是挥霍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3)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4)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高风险的经济活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5)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改变贷款用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6)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相比看诈骗罪的共同正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等等情形。
其次,诈骗贷款必须达到“数额较大”。至于何谓“数额较大”有待于有权机关作出解释。
……”,此处没有交代李某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贷款手续的违法不能说明有非法目的,应该是不构成贷款诈骗罪的。

二,不应该构成诈骗罪,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另外: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还有些打借条之后伪造还款收条的,诈称已经还款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三,是否构成骗取贷款罪?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的区别是:贷款诈骗罪的量刑重于骗取贷款罪。这两种罪客观行为上是一致的,都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但犯罪主观方面有所不同。贷款诈骗罪一开始就具有非法占有的动机。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目的,则构成贷款诈骗罪。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是为了解决生产经营资金短缺的困难,在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过程中使用了欺骗手段,但在事后客观上积极还款,其目的不是非法占有贷款的,则构成骗取贷款罪。
如果借款人李某提供相关虚假信息并私刻印章…………则应该构成骗取贷款罪。
当然是个人看法,很不成熟,有两篇文章供陈律师参考: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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