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诈手段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认定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本罪主体限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且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其他单位和个人不能单独构成本罪,只能构成本罪的共犯。如刑法明确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2保险诈骗的行为方式有以下五种:(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 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行为之一,即可构成本罪。 3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个人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单位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4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行为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如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应以本罪和相关犯罪进行数罪并罚。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学会诈骗罪如何认定。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修正)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欺诈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三)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附:
唐相国律师工作近照
为广大朋友法律咨询提供方便,您可以通过面谈、电话、手机、电子邮箱、QQ等多种方式来预约联系,唐律师将用自己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执业实践经验 ,为您提供优质的解答!
[面谈地点(Add)]: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490号壬丰大厦东厅30楼3004-3005室);
[预约电话]:020-3888 6175、3888 9410、3888 9412[办公(Tel)],020-3888 9055[传真(Fax)];
[预约手机]:136 8224 0768 (广州)/ 152 7464 8308(湖南);
[电子邮箱(E-mail)]:;
[ QQ ];
[ 博客 ]:;
[律所网址(http)]:。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