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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奎案当事人称李家非有钱有势 是否恋爱关系存疑(2)

时间:2011-07-20 17:28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 中国法律网

    积极赔偿?

  李家被迫安葬死者

  王廷金认为,“认罪悔罪态度好”是不可接受的理由。“任何一个罪犯,要判他死刑了,为了活命,他的认罪态度肯定会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是重要一条。但事实果真如此吗?

  王廷金说,李家所谓的“积极赔偿”其实不存在。李昌奎作案后,王家曾多次要求李家就善后事宜进行赔偿,但李家拒不理会;直到5月18日,经乡村干部多次做工作,李家仍然以各种借口拒绝承担死者的安葬费用。后经茂租乡调解,要求李昌奎家属拿出5万元安葬受害人,但李昌奎家仍不肯拿出钱来给他们。“他们当时的态度就是要钱没有,要命一条。”王廷金说。

  当时负责调解的工作人员也证实,王廷金所言非虚,“最后以鹦哥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名义,责令李家处理部分财产作为死者的安葬费,李家因此公开变卖钢筋、水泥、砖、羊等财产,合计人民币21838.5元,并由调解委员会转交到王家手中。”该案的另一位证人陈礼朝也证实了这一说法。

  一审法官张雪峰告诉记者:“李家在积极赔偿方面做得显然不够,一审时,我们也就民事赔偿部分进行庭外和解,但双方没有谈拢。”另外,一审时,李昌奎被判需另外赔偿受害人亲属死亡赔偿金损失3万元,省高院的终审判决也维持这一民事赔偿金额。可是,王廷金表示:“这笔钱到现在连个影子都没有见到。”

    有钱有势?

  王家人称不清楚

  云南省高院的判决引起部分网友的不满,有网友爆料李家有钱有势,在“百度百科”中,主审此案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被人贴上了这样的标签——“非法收受李昌奎家属人民币12.47万元、6箱茅台酒、6条高级香烟等物质,为李昌奎改判死缓。目前此案正不了了之……”

  王廷金反映,李昌奎的父亲李顺祥经常在村民中间吹嘘,家里有钱,但因为李顺祥的三个儿子都长期在外打工,具体他家有多少钱、李昌奎家是否有“很厉害”的亲戚,他都不清楚。

  该案证人陈礼朝称:“我是李昌奎的舅舅,他家穷得很,三个儿子时而打工,时而务农,没有什么钱。”放牛坪社的现任社长周社长说:“李家并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

  一审法官张雪峰也否认了李昌奎家有钱有势的说法,“他根本没钱,连回来的200元路费都是向西昌老板借的”,一审时王家曾要求李昌奎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金合计38万余元,但考虑到李昌奎的实际支付能力,法院也不可能强迫,“我也劝过原告,人是死定了,你们也不可能要求得太高。”

  是否恋爱?

  死无对证不好说

  李昌奎行凶,他所供述的感情纠纷成为主要犯罪动机。目前唯一肯定的事实是,2007年李昌奎家曾向王家提亲,却遭到了王家的拒绝。拒绝这门亲事的理由,王廷金认为主要有两点:一是李昌奎的母亲和王家飞的母亲是堂兄妹,两家联姻属于近亲结婚;另外,王家觉得李家人性格都暴躁易怒,不敢把女儿嫁给这样的人家。

    但李昌奎和王家飞是否谈过恋爱?“我曾和王家飞谈过,她想在城里找一个条件好一点的人,安个家,不愿意待在偏僻的山村里,因此她不可能跟李昌奎谈过恋爱。”王廷金说。

  一审法官张雪峰表示:“李昌奎所说的处理感情纠纷完全是他一人之辞,现在王家飞已死,死无对证,他们两人有没有谈过恋爱,实在不好说。”

  是否自首?

  一审法官称有被迫因素

  李昌奎自首也是从轻判决理由的一条。事实上,昭通中院也肯定了李昌奎具有自首情节。

  但王家人认为,李的自首是一种被动的自首行为。“公安已经沿途层层设卡,李昌奎根本无路可逃,李昌奎四处借钱、四处讨饭、寸步难行、穷途末路,实在没有机会再逃生,这才投案的。”陈礼朝和放牛坪社周社长也认可了王家的说法。

  一审法官张雪峰认为,李昌奎确实有自首情节,但自首有被迫的因素。同时认定李昌奎的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意极大,虽然自首,不足以从轻处罚。

   
云南高院法官:死刑不是灵丹妙药,民意不能替代法官审判

 

CFP供图

  死刑改死缓的争议,实质是触动了国人传统观念中“杀人必须偿命”的死刑观念。

  免死触动了谁的神经?

  本案李昌奎奸杀19岁少女,又将其年仅3岁的弟弟残忍摔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行严重,没有任何人会同情和容忍。在没有任何人为干预和法官违法之情形下,争议的焦点乃在量刑上。二审云南省高院缘何改判?所给出的理由是,有自首情节、属于邻里纠纷引发,符合宽严相济的死刑政策。

  可民众不买账,一片喊杀,认为手段残忍、情节恶劣,杀人偿命,天经地义。两种对立的意见没有谁对谁错,有的只是观念上的差异、理解不同,它显现出传统“杀人偿命”的观念与现代司法“少杀、慎杀”的理念发生了断裂。

  “杀”,似乎是解决问题最简单的办法,符合传统、符合民意,大快人心。而“不杀”,民间也绝不可任意抹黑司法、妖魔法院、丑化法官。

  面对“杀”与“不杀”,李昌奎案引发的讨论,具有标本性意义,在当代的法治史上,注定会被反复提及。

  法官不能做墙头草

  “生死两重天”,二审法院留下李昌奎的活命,并不代表李昌奎不该杀。如果真杀了,倒也干脆,顺应民意、大快人心。但纵观二审,云南省高院没有任何程序和实体上的瑕疵或错误。如果因为舆论的反对,轻易、草率地说改就改、想变就变,会带来什么后果和影响?需要慎重对待。

    当然,有错必纠。法院不能只顾自己的脸面而坚持错误到底,但如果是迫于民意和外在的压力,说改就改,何谈司法独立?法律权威?“杀”或“不杀”,表面上似乎只要法院迎合民意妥协一下,就可有台阶下,就皆大欢喜。大家都期待司法独立,反对“舆论杀人”,那怎能把自己扮演成正义的法官,任由激愤的情感替代理性,报复的冲动替代中立的审判,杀人的快感替代综合考量?李昌奎一案的处理,不仅是个利弊选择的问题,还需要回归到依法解决的路子上。

  用舆论的方式来判定一个人的生死,是人治赤裸裸的重现。在相互矛盾、波动起伏的民意和稳定的法律规则之间,更应期待法官保持清醒的判断和明白的智慧。中国法治不能这样折腾,法院的判决如果没有证据和事实方面的错误,就不容许随意“翻烧饼”。

  健康司法培育健康民意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杰布南先生的一个观点,足以令我们深思和借鉴:

  在法治国家,从来不主张法官根据群众意见或社会的普遍呼声去裁判。如果把群众意见或社会观念作为参照物,法院就会根据同情或义愤,根据政府当时的政策及流行的政治观念,或者专栏作家溃漫、武断的看法修正其判决。如果这样,他们就不能维护法治。在我们的法院,判决是否具有群众性并不是判断法官是否真正履行司法职责的准则。必要的时候,法治必须抵抗公众意见的力量,抵抗对公众意见可能产生影响的人的力量。(载自《南方周末》,原文有删改)

    记者手记

  采访药李两案背后

  作为曾采访药家鑫案的记者,在采访这起被称为“赛家鑫”的李昌奎案件时,我深深感受到两起案件的相似之处:一、案发后罪犯家属在赔偿问题上表现不积极;二、受害者家属一再强调判凶手以死刑;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的判决让人产生疑问;四、媒体和网络介入使案件暴露在公众视野中……也许,唯一的不同之处在于药家鑫是一位在读大学生,李昌奎案的罪犯与受害者都是中国最底层的农民。

  如今,这两起案件所引申的诸多问题都值得思考。

  首先,对于死刑,是否通过道歉特别是赔偿可免除?在采访药案时,死者张妙的父亲张平选说,若案发之初药的父母在赔礼道歉和民事赔偿上表现积极,他或许会饶恕药家鑫的性命。但事实是在受害者家属的屡次催促要求见面协商民事赔偿的情况下,药的父母却表现冷漠。

  直到事发后近4个月收到法院传票,才临时请求与受害者家属见面、提出赔偿。“我当时也想放他娃一条生路,但他父母的行为无法饶恕。”

  反之,在杭州“70码飙车案”中,正是罪犯家属积极的态度、高额的赔偿赢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罪犯最后仅以“交通肇事罪”起诉并得到轻判。在一起命案中,是否积极赔偿就能保住罪犯的性命?是否判死刑后,受害者家属就拿不到死亡赔偿金?这显然是值得深思。

  其次,药、李两起案件中,法院的举动是关注焦点。在药案中,西安中院的调查问卷、学生旁听均遭到网友的指责;李案中,云南省高院二审时不请受害者家属到庭,不通知受害者家属结果,授人以柄。法院审判程序公开透明又成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最后,药、李两起案件的审判均受到了公众舆论的一定影响。但司法的公正性首先在于其独立性,如何保证司法独立,更需耐心琢磨。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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