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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建中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 被判刑7年罚金1.25亿多元(2)

时间:2011-08-23 07:44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被告人汪建中于2008年11月8日被查获归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向本院出示并宣读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认为被告人汪建中无视国家法律,操纵证券市场,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操纵证券市场罪追究被告人汪建中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10:32:29]

     [审判长]:被告人汪建中辩称,指控的事实是公司业务的一部分,公司推荐股票是集体讨论决定,属于公司行为,其没有实施利用公司推荐股票的行为,其实施的55次交易的行为也是公司行为,不是个人行为,该行为符合市场规律,符合投资者心理,符合公司利益。

    汪建中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汪建中个人通过短线交易模式买卖证券的行为,不属于刑法规定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且其行为未达到法定的追诉标准,不符合操纵证券市场罪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汪建中不具有操纵证券市场的主观故意,其行为被证监会认定为违法,但未达到刑法所规定的情节严重程度,不应作为犯罪处罚,且证监会已对汪建中作出行政处罚,不应再对其适用刑罚。即使汪建中的行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其向证监会、朝阳公安分局主动投案的行为亦构成自首,依法应予从轻、减轻处罚。 [10:32:45]

     [审判长]: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汪建中在担任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放公司)负责人期间,在2006年7月至2008年3月间,先后利用其本人及他人的身份证开立了其实际控制的沪、深证券帐户,并使用上述账户,在中信证券北京北三环中路营业部、国信证券北京三里河营业部等证券营业部开立了10余个资金帐户用于证券交易。同时,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了10个银行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存取和划转。

    2007年1月9日至2008年5月21日间,被告人汪建中采取先买入“工商银行”、“中国联通”等38只股票,后利用首放公司名义通过“新浪网”、“搜狐网”、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等媒介对外推荐其先期买入的股票,并在股票交易时抢先卖出相关股票,人为影响上述股票的交易价格,获取个人非法利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在首放公司推荐股票的内容发布后,相关38只股票交易量在整体上出现了较为明显的上涨:个股开盘价、当日均价明显提高;集合竞价成交量、开盘后1小时成交量成倍放大;全天成交量大幅增长;当日换手率明显上升;参与买入账户明显增多;新增买入账户成倍增加。汪建中采取上述方式操纵证券市场55次,累计买入成交额人民币52.6亿余元,累计卖出成交额人民币53.8亿余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25亿余元归个人所有。

    被告人汪建中于2008年11月8日被抓获归案,上述违法所得已于案发后被追缴。 [10:32:49]

[审判长]: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董琛(首放公司员工)的证言:首放公司每日上下午各开一次分析会,分析大盘,然后每日休市后,在公司网站上发布《掘金报告》,共有四个部分。掘金报告中推荐的个股,均由汪建中决定,公司从未集体讨论推荐个股。首放公司在证券业影响较大,网站点击率达17、18万左右。

    2、证人陈志(首放公司员工)的证言:每个交易日收盘后,汪建中组织业务部的人,包括董琛、杨柳、杜渐、其本人和副总梁光明开会,汪建中下达当日公司推荐的股票,有时是个股,有时是多支,有时是板块。其和大家一起按照汪建中推荐的股票,结合有关股票的相关利好消息,撰写文章分别发表。其主要为上海证券报和电视媒体制作文字内容,杨柳负责为中国证券报供稿,杜渐为证券时报供稿,董琛和梁光明负责编写当日的《掘金报告》,并在报告中加入推荐的股票信息。公司其他人员在收盘之前均不知道汪建中将要推荐哪支股票或哪个板块。汪建中荐股时直接就是结论,其不知道汪的分析判断依据是什么。

    3、证人龚丽萍(首放公司员工)的证言:公司在网上发布《掘金报告》。《掘金报告》由汪建中审核拍板。公司知名度很好,网站点击率在10万次以上,公司出过书,汪建中还受邀到中央台做过节目。

    4、证人汪公灿(汪建中之侄子)的证言:其不懂股票,也不炒股票。其做粮油商店,以前在外地打工,手里根本没有什么钱,基本没开过银行账户,更不要说开什么股票账户、资金帐户了。其曾经在2007年10月份,将自己的身份证借给小叔汪建中,汪建中干什么没跟其讲,其也没有问过,后来用完就给其了,也没跟其讲什么。2008年4月,其到北京,按汪建中的要求在北京的几家工商银行取现钱,每次取几百万元,总共取了1000多万元,但这些事情汪建中都没跟其讲干什么用。其这些年挣了几万元钱,都在货上押着呢,在银行根本没什么存款。其与汪建中也没什么经济往来,没跟他借过钱,他也不可能向其借钱。

    5、证人汪小丽(汪建中之侄女)的证言:其与汪建中是亲戚关系,平时过节汪建中回来才见一次面,仅此而已。其不懂股票,没有钱,也没委托汪建中炒过股票。其只是在2007年把身份证借给过汪建中,他也没告诉其干什么用,其也没问过。其不知道以其名字在北京中信证券和工商银行开设账户的事情。 [10:33:31]

     [审判长]:6、证人汪建祥(汪建中之大哥)的证言:其本人没有开过证券帐户,也不会炒股票,也没有委托汪建中炒股。其的身份证借给四弟汪建中,他拿去干什么其不太清楚,其老婆、儿子、女儿的身份证都借给过汪建中。

    7、证人汪谦益(汪建中之三哥)的证言:证监会调查汪建中违规操作股票的事情后,汪建中马上就叫其兄弟等人转钱,怕证监会一旦查到他的钱,将他的钱没收,所以心里发虚。其帮汪建中转了8460万元。其也炒股,也经常浏览汪建中的北京首放网,知道汪建中在首放网上推荐的股票一推就涨,就是汪建中先买入股票,再挂到首放网上推荐,分析走势,吸引散户跟进,然后抢先抛出,通过这种手段赚钱。后来有一次汪建中回合肥基金会时,说起过这种行为是抢帽子交易。

    2008年3月,汪建中来安庆找其,后一起开车去武汉,用其的身份证在武汉一个证券营业部和一个工商银行开了股票账户和存折。在这次之前,汪建中也找过其借身份证做股票用,但操作都是汪建中,其和家人没参与过。汪建中向全家包括两个哥哥、大哥的儿子、女儿等都借过身份证。

    8、证人吴代祥(汪建中保姆之丈夫)的证言:其妻子吴学琴在汪建中家做保姆,其二人不炒股票。2006年,其到北京汪建中家看妻子,回来时就找不到身份证了,后来才知道身份证被用来开账户,但其本人不知道是怎么回事。

    9、证人汪建华(汪建中之二哥)的证言:2008年五六月份的一天,老四汪建中让其到合肥来,说找其有事。在车上,老三汪谦益也打电话给其,说老四汪建中下午到合肥来。下午5点钟左右,汪建中和一个高瘦的人来了,说这个人是北京的律师。汪建中说,证监会正在查他违规操作股票的事,还说没什么大问题,大不了行政处罚,罚点款,吊销执照,不准进入证券市场。接着汪建中给老大、老三和其安排了任务,让老大带汪公灿和汪小丽第二天到北京去取钱,让其陪同老三在合肥取钱。(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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