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的角度,每一个法律意义上的人(个体、团体、国家)都有在法律的限度内追求和获取自己最大利益的正当权利,也有在法律的限度内维护和保护自己利益的正当权利。因为每一个人的利益追求是不同的,因此,形成了利益追求的多样性。但同时,又由于人类在利益追求上的类同性,又形成了利益追求上的趋同性。于是,一个人在追求他的利益的时候,大多数情况下,是同其他人的利益互进的、互益的和互动的,否则,人类也就不可能形成一种互助的合作关系。但是,也有在特殊的情况下,一个人的利益追求同其他人的利益发生冲突和碰撞,相互之间形成一种对立和紧张关系。这也就是人类发生纠纷、冲突、矛盾、甚至战争的原由之一。就像在一些案例中所表现的那样:在银行被抢劫案中,银行方面认为,银行职员有无条件的保护国家财产的义务,而银行职员则认为,在履行了应尽的法律义务之后,我还有保护自己生命安全的权利;在抱养弃婴案中,抱养人认为我含辛茹苦,弃婴理应由我抚养,而弃婴之母则认为,孩子是我生的,抚养权当然是我的;在银行储蓄案中,储蓄人认为,已故丈夫存的钱,应该取出来,而银行方面则认为,国家的法律不能违反,违反就是失职;而夫妻生育权相冲突的案例则是一个最具典型意义的权利冲突案例。丈夫想要孩子,有生育权;妻子则不愿意要孩子,有不生育权。这样两种权利不能相和谐时,便发生了冲突。在这个案件中,不存在对错问题,也不存在侵权问题。存在的只是一种需要相互配合才能实现的权利而在不配合的状态下所发生的冲突情况。因此,我认为,这个案例既是一个典型案例,也是一个特殊案例。典型在于冲突双方无对错之分,我们无法做是非之判断;特殊在于它所涉及的权利类型是一种特殊类型;在“噪音污染”两案件中,一方认为,我有不受干扰的休息权,另一方则认为,我有娱乐权;在医疗急救案中,患者一方认为,我有得到及时治疗的权利,医院方面则认为,我有经营收益的权利;[1]等等,不一而足。浙江有一家滨江建设有限公司,看中了杭州钱塘江畔滨江家园小区东面的一块空地,计划建造两幢32层约100米高的“组团酒店式公寓”。但公寓一旦建造,会影响到小区住户的光照,开发商表示,愿意以每户补贴3万元的方法“收购阳光”或者以每平方米3000元的价格回购住房,以此来弥补其中受影响最严重的18户住户的损失。然而,小区247家住户中95%以上的住户坚决反对。61岁的黄大伯说:“我看中这个地段,就是看中这儿的环境,这儿的阳光、水、空气,他们出多少钱都不能补偿我的阳光,也无法补偿被损坏的良好环境。”[2]而这些冲突,表面看似乎都是些观念冲突,但实质上是各自不同的利益之间的冲突。利益才是引起这些冲突的真正根源和实质所在。
第二,权利冲突是价值的冲突。在我们前面对权利的实质进行分析时,我们说,权利不是一种纯客观的东西,也不是一种纯主观的东西,而是一种主客观相结合的产物。其中,客观表现为利益需求,主观表现为价值需求。关于价值以及价值需求,学术上有很多的解释和阐释。但它的一个最基本、最原始、最核心的解释是主体对客体的需求,以及客体满足主体需求的程度。有的学者侧重于强调前者,有的学者侧重于强调后者,因而有“主观价值”和“客观价值”之说。从“主观价值”的角度理解,价值实质上就是指价值观。如果再简化一点和精炼一点,价值就是一种主观认识。就是生活在我们这个地球上的人对这个地球上的各种各样的事物的一种认识。这种认识包含着对事物的认知、理解、思考、判断以及由此而形成的一些理念。由于人类是一个类存在物,因而在认识上存在着趋同性、统一性和同一性,人类才得以交往和相处;但同时,又由于人类是一种由一个一个的个体组合而成的类存在物,是一种以个体方式而存在的存在物,因而在认识上存在着差异性、不同性甚至对立性。这种差异性在微小和微弱的情况下,尚不足以产生和形成冲突;但当这种差异性达到了一定的和剧烈对立的程度,便会导致冲突的产生和发生。当然,这种冲突的产生和发生,并不纯然是由于认识上的不同,它有时候要附着于客观的利益上的因素。但有时候则可能是仅仅由于认识上的差异和不同而直接导致冲突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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