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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徐州市城市房地产抵押办法》的通知(3)

时间:2012-03-07 16:40来源: 作者: 点击:
发布部门: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徐州市城市房地产抵押办法》已经2001年2月7日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徐州市城市房
发布部门: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徐州市城市房地产抵押办法》已经2001年2月7日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徐州市城市房地产抵押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抵押管理


  因抵押人的过错使抵押房地产毁损或者灭失,导致不足以或者不能担保其债务履行时,抵押人应当重新提供或者增加抵押物以弥补不足。 
 
 
第六章 抵押权的实现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处分抵押房地产: 
  (一)债务履行期满抵押人未能履行债务,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 
  (二)抵押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抵押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代管人拒绝履行债务或者无继承人、无受遗赠人代其履行债务的; 
  (三)抵押人被宣告解散或者破产的; 
  (四)抵押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处分抵押房地产的; 
  (五)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九条   有本办法第 三十八条规定情况之一的,抵押当事入可以通过以下协商方式处分抵押房地产: 
  (一)作价转让; 
  (二)拍卖或者变卖; 
  (三)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处分方式。 
  协商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房地产时应当先书面通知抵押人,抵押房地产为共有或者出租的还应当同时书面通知共有人或者承租人。 

    第四十一条   以作价转让或者变卖方式处分抵押房地产的,下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一)按份共有的抵押房地产的其他共有人; 
  (二)已出租的抵押房地产的承租人; 
  以拍卖方式处分抵押房地产前,抵押权人应当书面通知前款所享有优先购买权的相关人。 

    第四十二条   同一宗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按照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 

    第四十三条   抵押权人对抵押房地产的处分,因下列情况而中止: 
  (一)抵押权人自愿中止的; 
  (二)抵押人愿意并证明能够及时履行债务,并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三)因房地产抵押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 
  (四)被拍卖抵押房地产权属有争议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中止的情况。 

    第四十四条   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价款,依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支付处分抵押房地产的费用; 
  (三)扣缴抵押房地产应当缴纳的税款; 
  (四)偿还抵押权人债权本息及支付违约金; 
  (五)赔偿因债务人违反主合同而对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失; 
  (六)剩余金额交还抵押人。 
  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金额不足履行债务、违约金和损害赔偿的不足部分由债务人负责清偿。 
 
 
第七意 法律资任 
 

    第四十五条   抵押合同生效后,抵押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另一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第四十六条   抵押人隐瞒抵押房地产被查封、扣押或者抵押、出租等情况,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抵押当事人提供虚假材科或者申报不实获取抵押登记的,房地产抵押登记机构应当注销其抵押登记。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八条   抵押当事人因房地产抵押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按照仲裁协议约定申请仲裁机构仲裁。 

    第四十九条   抵押登记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作答复或者不予登记、变更、注销的,抵押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五十条   抵押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办理抵押登记或者逾期办理抵押登记,或者滥用职权,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要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下列用语在本办法中的含义是: 
  (一)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取得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入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房屋期权,是指依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或者以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约定将来某一时间获得建成房屋的权利,包括工程期权和预购商品房期权。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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