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张发银辩称,与龙永福1999年3月31日订立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是事实。合同订立后,我也积极筹备开展建设加油站的工作,龙永福也曾协助我办理过建加油站的有关手续,但由于资金不足等原因,未能及时建设加
被告张发银辩称,与龙永福1999年3月31日订立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是事实。合同订立后,我也积极筹备开展建设加油站的工作,龙永福也曾协助我办理过建加油站的有关手续,但由于资金不足等原因,未能及时建设加油站,加上国家对新建加油站进行清理、整顿等因素,现建加油站已无实在意义。而且,龙永福依法获取的土地使用权的土地面积是410平方米,而租赁给我的是830平方米,有420平方米是属于依法不能出租土地使用权的非法租赁。该合同虽经公证部门公证,但至今也未到国土和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出租的有关登记手续,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是无效合同,不应当履行。我前后付了现金27000元给龙永福,其中部分属于与龙永福协商解除与他人先于我签订的合同及拆除建筑物的费用,但龙永福应当出示依据结算,另外的部分属于签订合同后的土地使用费。现龙永福要求履行合同,我方明确表示不再履行没有效力的合同,至于龙永福提出的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赔偿要求数额太高,请求依法裁决。 经审理查明,龙永福系二滩水电站库区移民,搬迁于盐边县桐子林镇二滩开发公司南大门前居住。1996年10月21日经县国土、城建部门批准划拨宅基地150平方米、加工房用地90平方米给龙永福。1997年1月,龙永福以解决家人基本生活申请县委、政府在新县城规划区解决3.5亩饲料地,县农迁、移民安置、国土等部门和县政府对此作了批示。随后,龙永福投资对居住地周围的坡坎地进行平整。1999年3月5日,盐边县国土地矿局以盐边国土地矿〔1999〕字第09号文批复同意龙永福租赁二滩开发公司南大门右侧国有土地410平方米,作为磨石菁加油站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为20年,该宗土地使用权年租金标准为3.8元/平方米年,每年租金1558元,同日,龙永福与盐边县国土地矿局签订了盐国土1999年租字第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该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龙永福交纳了1999年3月5日至2000年3月4日的土地使用权年租金1558元。1999年3月31日,龙永福与张发银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合同主要规定:1.龙永福将地处新县城至桐子林二滩开发公司交叉路口的土地830平方米和15平方米的小住房一间租赁给张发银建加油站(龙永福必须具备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手续。场地是平整的,保坎、排水沟是完整的)。2.租赁期限为20年即1999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止。合同期满后,若张发银还需租赁再重新签订合同,在同等条件下张发银享有优先承租权。3.租金及期限,前10年每月给付2488元,后10年7元/平方米以内协商。4.租金给付方式和时间是,张发银于每月2号付给龙永福人民币2488元,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最迟不得超过当月10日,若超过10日每天按5元的滞纳金支付龙永福。5.龙永福提供动力、照明用电及生活用水,协助张发银办理修建加油站应当具备的各种手续,自行向国土部门交纳土地使用费等。6.张发银按月支付水、电费给龙永福,承担拆除王昌军修车房的一切费用,并提供设备和流动资金30万元,加油站的设计、修建、安装、调试必须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合理使用场地。7.建加油站开工后,张发银应先支付4000元人民币给龙永福作为搬迁电表资金,此款在今后每月给付的租金中扣除500元直至扣完为止。对违约责任进行明确:如果龙永福违约给付张发银10000元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张发银造成的损失,同时自行清理场地;如果张发银违约给付龙永福10000元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龙永福造成的损失。同时负责清理场地。当日,该合同经盐边县公证处公证。合同订立后,龙永福曾到盐边县国土地矿局口头申请办理转租,因当时该宗土地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受移民搬迁影响,新县城的土地管理还未完全纳入规范化管理等,致该宗土地至今仍未办理转租登记手续。但龙永福为提供动力、照明用电,移动了电表房,解决了生活用水,垫支车船费和误工费损失1980元,积极协助张发银办理了有关建设磨石菁加油站的各种手段,代替张发银交纳了2500元消防设施配套费,雇请朱显跃、朱德敏等人并支付人民币4352元,拆除了王昌军修理房,自筹资金修建了防火墙支出2200元。2000年6月14日,龙永福经盐边县国土地矿局批准办理了租赁的41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而张发银虽与龙永福共同办理好建设加油站的各种手续,但尚未投入资金及时动工兴建致使已办理好的建加油站的手续因国家清理、整顿建设加油站等政策因素而需重办。同时,也未按合同规定履行相关义务。2000年5月9日,龙永福以张发银不履行租赁合同为由提起诉讼。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