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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永福与张发银土地权租赁合同纠纷案(8)

时间:2012-03-09 15:52来源: 作者: 点击:
三、被告张发银赔偿因合同部分无效给龙永福造成的经济损失9783.60元。 四、被告张发银给付龙永福支付的消防设施配套费2500元、王昌军修理房拆除费4352元、办理加油站手续车船、误工费1980元、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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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告张发银赔偿因合同部分无效给龙永福造成的经济损失9783.60元。 四、被告张发银给付龙永福支付的消防设施配套费2500元、王昌军修理房拆除费4352元、办理加油站手续车船、误工费1980元、修

三、被告张发银赔偿因合同部分无效给龙永福造成的经济损失9783.60元。

四、被告张发银给付龙永福支付的消防设施配套费2500元、王昌军修理房拆除费4352元、办理加油站手续车船、误工费1980元、修建防火围墙支出费2200元、电表拆迁等费4000元,合计人民币15032元。

五、被告张发银赔偿龙永福因解除合同一年的可得利益21370.86元。

六、被告张发银给付龙永福违约金10000元。

以上一至六项合计人民币79228.26元,扣除张发银已给付20000元,张发银实际还应给付龙永福人民币59228.26元。该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

七、驳回原告龙永福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887元,办案实际支出费500元,合计人民币3387元,由被告张发银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焕云
审 判 员 李 涛
代理审判员 潘 毅
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罗德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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