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告张发银赔偿因合同部分无效给龙永福造成的经济损失9783.60元。 四、被告张发银给付龙永福支付的消防设施配套费2500元、王昌军修理房拆除费4352元、办理加油站手续车船、误工费1980元、修
三、被告张发银赔偿因合同部分无效给龙永福造成的经济损失9783.60元。 四、被告张发银给付龙永福支付的消防设施配套费2500元、王昌军修理房拆除费4352元、办理加油站手续车船、误工费1980元、修建防火围墙支出费2200元、电表拆迁等费4000元,合计人民币15032元。 五、被告张发银赔偿龙永福因解除合同一年的可得利益21370.86元。 六、被告张发银给付龙永福违约金10000元。 以上一至六项合计人民币79228.26元,扣除张发银已给付20000元,张发银实际还应给付龙永福人民币59228.26元。该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 七、驳回原告龙永福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887元,办案实际支出费500元,合计人民币3387元,由被告张发银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焕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