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一切尽在这里!

法律知识

龙永福与张发银土地权租赁合同纠纷案(7)

时间:2012-03-09 15:52来源: 作者: 点击:
11.原告龙永福在与张发银签订合同后,为提供动力、照明用电及移动电表房支出费用的这组材料,结合其他证据材料,予以适当采信。 12.原告龙永福提交的与王东华签订的联营修建加油站合同及与王昌军签订的土地租
11.原告龙永福在与张发银签订合同后,为提供动力、照明用电及移动电表房支出费用的这组材料,结合其他证据材料,予以适当采信。 12.原告龙永福提交的与王东华签订的联营修建加油站合同及与王昌军签订的土地租

11.原告龙永福在与张发银签订合同后,为提供动力、照明用电及移动电表房支出费用的这组材料,结合其他证据材料,予以适当采信。

12.原告龙永福提交的与王东华签订的联营修建加油站合同及与王昌军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与李佳文签订的房屋承租合同,说明上述人员与龙永福签订过租赁合同,但均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租赁登记。对此组证据材料予以采信。

13.被告张发银提交的1999年2月26日、2月28日龙永福分别收款13000元、7000元的收据(复印件),原告对此无异议,依法予以采信。

对以下证据材料,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1.龙永福称在与张发银签订合同前张发银曾与其协商,如果不建设磨石菁加油站,张发银保证赔偿30万元损失,张发银对此否认,且又无其他证据相印证,对此不予采信。

2.对龙永福提出的为修建加油站投资20万余元开发土地系列证据,不予采用。

3.对张发银提交的龙永福1999年12月22日出据的7000元收据(复印件),因龙永福有异议,张发银在限定期限内尚未提交原始收据,对此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龙永福与被告张发银签订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虽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但龙在合同签订后曾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手续,因移民搬迁和新县城土地管理尚未规范等因素才未办理,国土部门也对此作了证明。因此,应当视为龙永福办理了登记手续,且龙永福在诉讼中办理了41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龙永福依法获取41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并将该宗土地租赁给张发银建加油站,符合我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410平方米的土地租赁依法应当认定有效;龙永福将划拨土地改变用途,未经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直接将420平方米的土地和15平方米住房租赁给张发银建加油站,违反了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和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以及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转让、出租、抵押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交纳出让金等规定,其租赁行为依法应当认定无效。龙永福与张发银签订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其他部分依法应当认定有效。被告张发银不积极组织资金及时建设加油站,致使原加油站手续作废而重办困难,且明确表示不再建加油站的行为,是导致合同的有效部分不能继续履行并引起本案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张发银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原告龙永福未能具备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手续,将420平方米土地和15平方米的住房直接租赁给张发银,造成该部分租赁无效,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告龙永福诉请赔偿直接损失、赔偿可得利益、给付违约金的请求,依法给予适当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条、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龙永福与张发银1999年3月31日签订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二、被告张发银给付龙永福1999年4月1日至2000年8月31日租赁410平方米土地的租金20491.8元,迟延履行金2550元,合计人民币23041.8元。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