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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解读(10)

时间:2012-03-09 14:11来源: 作者: 点击:
导读: 在本文中,法律快车网为您列出了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解读,试图全面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以及相关的一些条款进行解读,并结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
导读: 在本文中,法律快车网为您列出了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解读,试图全面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以及相关的一些条款进行解读,并结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等法律法规和民法理论,进行较为全面的阐述,


  例8:甲车追尾乙车,造成乙车损失3000元,同时甲车损失1000元,在这起事故中,甲车可能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乙车无责。在这种情况下,甲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替甲承担2000元的损失,乙车剩余的1000元损失因为超出保险责任限额,只能由过错方甲车自行承担,同时甲车自身的1000元损失,由乙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付给其无责任险100元,其余900元也只能由甲车自行承担。

  也就是说在这起事故中,由于甲车追尾,乙车由于无责,故乙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只付给甲车100元,这样甲车除了赔付乙车1000元外,还需另花900元(1000—100=900)修自己的车,甲车需支出共1900元。

  但如果甲车和乙车的司机是朋友或者互不认识但对保险条款甚是理解,也可能出现这样一种情况,甲、乙二车的司机经“友好”协商,达成双方对事故均有责任的书面协议,然后撤离现场,再根据所持的协议和投保单找各自的保险公司,此时甲车的保险公司应支付2000元给乙车,然后由乙车交给甲车.乙车的保险公司应支付1000元给甲车,这样甲车就可以用乙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的理赔金支付给乙车1000元,甲车给乙车的损失完全不用自己承担.只需用1000元修自己的车即可,当然在甲、乙二车司机不相识的前提下,可能甲车司机会给乙车司机一定的好处。

  从上例可以看出,私了的结果是使甲车的保险公司多支付了900元.

  (二)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处理

  此时就不能私了了,应立即报警,抢救伤员,保护现场,然后由交警门牵着鼻子走即可。

  这里需要注意三个问题:

  1.交警是否可以扣留事故车辆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之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十日后仍不领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这就是说,交通警察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为了收集证据,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除此之外,在如事故车辆不需要检验等情况下,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事故车辆,而且,在检验、鉴定结束后五日内就应当发还给当事人。

  当然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车辆,那就另当别论了。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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