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解读(2)
时间:2012-03-09 14:11来源: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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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本文中,法律快车网为您列出了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解读,试图全面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以及相关的一些条款进行解读,并结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
导读: 在本文中,法律快车网为您列出了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解读,试图全面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以及相关的一些条款进行解读,并结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等法律法规和民法理论,进行较为全面的阐述,
为了使没有学习过法律的朋友们能够读懂本文,笔者不惜笔墨简略地讲解一下民法中关于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当然学习过法律的朋友略过本小节,直接阅读下文即可。
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行为,通俗地讲就是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权益、人身权益和其他权益。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指发生了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时,根据何种标准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再通俗一点讲就是行为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什么方法、原则赔偿被侵害人的损失。依据民法原理,有三种归责原则,分别是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在过错责任的原则下,只要行为人尽到了应有的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也就是说行为人没有过错),即使发生了损害后果,也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当然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根据行为人双方过错的程度按比例承担责任。现举例说明之。
例1:一辆汽车在机动车道上以符合规定的速度正常直行,突然一辆电动自行车,从人行道上以很快的速度欲横穿马路,而该路段是不允许非机动车横穿的,结果自行车撞在了汽车的侧面,导致电动自行车的损坏及骑车人和受伤,共损失约1000元人民币,同时使汽车侧门的漆皮脱落,损失约500元。后来经交警认定,非机动车驾驶人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汽车一方无责任。
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下,机动车一方对电动自行车一方1000元的损失是不承担责任的,而电动自行车一方要承担机动车一方500元的损失。(暂不考虑保险公司的赔偿)
例2:上例中,若机动车是在右转弯时与自行车相撞,经交警认定,机动车一方负30%的责任,电动自行车一方负70%的责任。在过错责任原则下,对电动车一方1000元的损失,机动车一方承担1000×30%=300元,自行车自负1000×70%=700元;对汽车一方500元的损失,自行车一方要承担500×70%=350元,汽车一方自负500×30%=150元;即机动车一方要赔偿自行车一方300元,自行车一方要赔偿机动车一方350元,双方经抵消后,自行车一方要付给汽车一方50元。(暂不考虑保险公司的赔偿)
(2)无过错责任原则
所谓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加害行为,不管其主观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责任,就是不以过错的存在判断行为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通俗地说,亦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加害行为,有过错也罢,无过错也罢,均由行为人承担责任。请看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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