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解读(3)
时间:2012-03-09 14:11来源: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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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本文中,法律快车网为您列出了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解读,试图全面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以及相关的一些条款进行解读,并结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
导读: 在本文中,法律快车网为您列出了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解读,试图全面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以及相关的一些条款进行解读,并结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等法律法规和民法理论,进行较为全面的阐述,
例3:在例1中,若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法律规定由机动车承担无过错责任,则电动自行车一方1000元的损失由汽车一方承担,而汽车自身的损失500元只好自认倒霉,唉!自已花钱修吧。
在这样的归责原则下,非机动车和行人无不热泪盈框地、旗帜鲜明地、坚决地拥护此原则。
例4:在例2中,若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关于赔偿问题,和例3的结论是相同的。
那么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什么情况下机动车可以不承担责任,那就是损害是由于受害方故意造成的,但同时要加害方承担举证责任。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23条就是这样规定的,现列出供大家参考。
《民法通则》123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证明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3)公平责任原则
由于和我们这里讨论的问题关系不大,故略去不述。
2.《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的归责原则。
通过以上简略的分析,我们现在就可以分析《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之归责原则,这里把修改以前和修改以后的条文列出,以便于分析:
修改前(2004年5月1日——2008年4月30日期间施行)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修改后(2008年5月1日施行)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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