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解读(9)
时间:2012-03-09 14:11来源: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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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本文中,法律快车网为您列出了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解读,试图全面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以及相关的一些条款进行解读,并结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
导读: 在本文中,法律快车网为您列出了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解读,试图全面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以及相关的一些条款进行解读,并结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等法律法规和民法理论,进行较为全面的阐述,
本条规定了抢救费用的两种承担方式,第一种是机动车已参加第三者责任保险,由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这是保险公司的义务,但保险公司只在责任限额(即1万元或1千元)内承担责任,如果在此限额内作了理赔,则保险公司则履行了义务。第二种就是,在抢救费用超过了责任限额,肇事车没有参加第三者责任险的,或肇事车辆逃逸的这三种情况下,为了及时抢救伤员,解决医疗构的后顾之忧,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注意只是垫付,然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通过本条的解读,可以看出这是多么好的一部法律啊,可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具体实施机构是那个部门,谁来组织基金的来源,怎样具体实施垫付,一直没有具体的规定,至少在呼和浩特市笔者并不知道此社会救助基金的具体办公地点了联系方式。这样就势必造成肇事后车辆逃逸后受害人由于医疗费的原因得不到救助,我们在这里这企盼国务院尽快制定实施。
所以,如果肇事后机动车逃逸,受害人难以得到积极的救助,当然更谈不上追偿了。
三、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
(一)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处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也就是说发生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当事人是可以私了的,但在私了时一定要注意保存证据,即先和对方把造成事故的原因、时间、地点、天气状况、车牌号、驾驶证号,行驶证号等信息做成一个书面的材料,并双方签名确认,防止撤离现场后对方不认帐,在有的城市在办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时,保险公司会发给参保车辆一些有上述内容格式的空白表格,但呼和浩特市的保险公司却没有发,所以我们可以推定,保险公司是不愿意这样做的,所以我们在发生事故后,还是打电话让理赔人员勘查现场为好。
私了的好处是能够保证道路的及时畅通,防止堵塞交通造成更大的社会损失,但同时可能会给保险公司带来一些损失,见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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