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解读(8)
时间:2012-03-09 14:11来源: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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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本文中,法律快车网为您列出了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解读,试图全面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以及相关的一些条款进行解读,并结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
导读: 在本文中,法律快车网为您列出了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解读,试图全面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以及相关的一些条款进行解读,并结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等法律法规和民法理论,进行较为全面的阐述,
例7 北京市门头沟区法院的案例,该案机动车一方无责而行人全责,机动车一方先支付医疗费后,机动车一方两次拿着医疗单据和书到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认为,由于机动车一方无责任,所以保险公司拒赔,无奈机动车一方起诉要求行人返还医疗费,但人民法院认为该保险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第三者责任险,于是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机动车一方垫付的医药费的数额在保险责任限额之内”。
经过各地的千呼万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于2006年3月21日始出来,并于同年7月1日开始实施,这才填补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空白,但保额很低,很难保证受害人得到有效的赔偿,现经过一年多的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2008版于2008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方案,交强险总责任限额将由现行的6万元上调至12.2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由5万元上调至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由现行的8000元提高到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保持不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情况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此方案一出,许多司机朋友非常高兴,其实认真研究一下该方案,就可以发现,尽管总责任限额达12.2万元,但是是分项承保的,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很难让保险公司拿出12.2万元理赔,只有在这样一种特殊的情况下,才能使保险公司的赔偿数达到12.2万元,在交通事故中机动车有责,既造成第三者死亡或残疾(但不能立即死亡,否则就没有医疗费了),获赔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110000元,又在医院抢救治疗的过程中用去医疗费超过10000元以上,又造成财产损失达到2000元以上。如果是立即死亡则1万元的医疗费就不会理赔了,同样如果没有死亡且经治疗第三者者痊愈,花去医疗费15万,此时保险公司也只能在责任限额内1万元理赔。大家看出来了吧,这交强险有点象“鸡肋”,“食之无肉、弃之有味,”所以希望朋友们还是遵守交通法规,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况且学法守法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2.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
《道路交通安全法》75条规定,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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