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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解读(5)

时间:2012-03-09 14:11来源: 作者: 点击:
导读: 在本文中,法律快车网为您列出了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解读,试图全面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以及相关的一些条款进行解读,并结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
导读: 在本文中,法律快车网为您列出了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解读,试图全面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以及相关的一些条款进行解读,并结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等法律法规和民法理论,进行较为全面的阐述,



  2、按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之规定,应按如下方式赔偿:

  ①由A投保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⒈1万元(交强险2008版),因为保险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

  ②不足部分的⒙9万元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即最多承担 ⒙9×10%=⒈89万元的赔偿责任。

  从例5和例6可以看出两点:

  第一点:比较修改前后的76条可以看出,适用修改后的76条,在例5中机动车A可以少付9万元-3.6=5.4万元,而在例6中,机动车A一方可以少付⒙9-⒈89=⒘01万元,这样的修改对机动一方无不感恩涕零地拥护。

  第二点:在造成损害数额相同的情况下,如果76条不修改,在机动车一方A负次要责任的例5中需赔偿9万元,机动车一方A没有责任的例6中需赔偿⒙9万元。可见,在不考虑保险公司的利益情况下,没有责任的赔偿反而比有责任的赔偿要多,任何法律制度的设立,其方向必须是守法者受益、违法者受损,而绝对不能相反。

  《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第一款第二项虽然从立法原意上推出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但法律界人士及司法机关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这半句话,仍感困惑,所以有的地方法院干脆放弃《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仍按已废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条例》中机动车和行人各按违章程度、过错大小分担民事责任,如《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第4条的规定,已经丧失了《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责任规范的立法本意,这也是76条修改的原因之一。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的主要问题

  (一)新闻媒体误读第七十六条,导致部分行人不遵守。

  《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前后,新闻媒体宣传的主要焦点基本上是76条中规定的“机动车无责也赔”,甚至夸大到无论什么情况下机动车都要负全部责任,从而配合党中央、国务院提倡的“以人为本”的政治意图,反击了“撞了也白撞”的错误观点;且不说“以人为本”中的“人”是否也包括司机,机动车和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中司机受到伤害是否也享受“人”的待遇这个问题,但至少是媒体的记者没有认真地学习该法条,把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完全界定为与民事责任制度无关的法律强制的责任,所以也就没有正确地领会76条之核心是“保险公司先行赔偿”的二次责任划分方式,也就是在没有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情况下机动车一方是不赔的,只有超过了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一方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媒体强有力地误导了公众,引起了公众好一阵的喝彩,于此同时也引起了机动车一方及驾驶员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抵触情绪,认为该法本身就是一部不公正、不合理的 “恶法”。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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