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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解读(4)

时间:2012-03-09 14:11来源: 作者: 点击:
导读: 在本文中,法律快车网为您列出了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解读,试图全面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以及相关的一些条款进行解读,并结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
导读: 在本文中,法律快车网为您列出了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解读,试图全面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以及相关的一些条款进行解读,并结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等法律法规和民法理论,进行较为全面的阐述,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以上法条,我们可以看出:

  第一,76条的修改部分是第一款第二项。

  第二,在发生交通事故中,无论76条在修改前还是修改后,基本上均涉及三方主体,即保险公司和发生碰撞事故的双方(加害方和受害方)。

  第三,发生事故时,赔偿方式是二次划分,即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如果保险公司能足额赔偿,当事人之间不发生赔偿问题,只有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不能足额赔偿损失,才能在事故当事人之间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所规定的方式进行赔偿。

  第四,在这三方主体之间,其归责原则采用了“混合式”的原则,保险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机动车之间承担过错责任,而机动车对非机动车和行人则承担近似无过错责任。(修改后的76条对机动车对非机动车和行人加害行为的归责原则较模糊,但笔者还是认为接近无过错责任原则,理由是民法通则123条之规定。)

  例5 A车和行人B发生碰撞,造成行人B立即死亡,汽车没有损失。事故责任是,机动车负次要责任,行人负主要责任,按照有关的法律规定,需要赔偿行人B死亡赔偿金等损失20万元人民币,且机动车已参保了第三者责任险,问该案应如何赔付?

  1、按修改前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之规定,应按如下方式赔偿:

  ①由A投保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11万元(交强险2008版),因为保险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

  ②不足部分的9万元由机动车A承担,因为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2、按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之规定,应按如下方式赔偿:

  ①由A投保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11万元(交强险2008版),因为保险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

  ②由于行人有过错,故可以减轻机动车的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的9万元由机动车A通常承担40%,即9万×40%=3.6万元,而行人B自负60%,即9万×60%=5.4万元,机动车一方只赔偿行人B人民币3.6万元即可。

  例6 在例5中若机动机无责任,问该案应如何赔付?

  1、按修改前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之规定,应按如下方式赔偿:

  ①由A投保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⒈1万元(交强险2008版),因为保险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

  ②不足部分的⒙9万元由机动车一方承担, 因为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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