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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交强险实施后的若干法律问题(3)

时间:2012-03-09 14:07来源: 作者: 点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颁布后,有关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的相关问题已经成为必须正视的法律问题。王桂英律师的《浅议交强险实施后的若干法律问题》一文就交强险制度在过渡时期所存在的三个问题进行深入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颁布后,有关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的相关问题已经成为必须正视的法律问题。王桂英律师的《浅议交强险实施后的若干法律问题》一文就交强险制度在过渡时期所存在的三个问题进行深入的探究,比较商业险与交强险的不同,明确指出仅承保商业险

  (一)就目前保险公司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约定与《交强险条例》的规定的比较,可以清楚地看出两险种在以下几方面有明显的不同:

  1、保险性质不同:“商业三者险”是纯粹的商业保险,“交强险”则是具社会保险特征的商业保险。

  2、险种保障对象的立足点不同:“商业三者险”是为保障被保险人的责任风险,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交强险”则立足于保障受害者的利益,及时、合理地补偿其遭受的损失。

  3、合同成立的依据不同:“商业三者险”是由保险合同双方自愿协商一致而成立;“交强险”是基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强制投保、强制承保而使合同成立的。前者的投保人对于是否投保、选择哪家保险公司投保有自主决定权,保险公司对于是否承保也具有自主决定权;后者基于法定强制,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基本丧失了自主决定权。

  4、保险合同条款的制定方式不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条款是由各保险公司各自制定格式文本送保监会审核后使用,而“交强险”的保险条款是由保监会统一制定格式文本。

  5、保险费率的确定方式不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费率由各保险公司制定后报保监会审批,各保险公司可以就费率与投保人协商变更;“交强险”的保险费率由保监会统一规定、统一调整。

  6、保险责任范围不同:“商业三者险”将精神损害抚慰金排除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外,将因交通事故导致的诉讼或仲裁的费用包括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交强险”将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将因交通事故导致的诉讼或仲裁的费用排除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外。

  7、索赔方式不同:“商业三者险”在出险后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义务;“交强险”在出险后可以由受害人直接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须先行在责任限额内向受害人赔付。

  8、投保的责任限额不同:“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自己决定,目前市场上常见的责任限额有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等,投保人可以选择任何一种限额;“交强险”的责任限额由法规授权保监会确定,根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责任限额分为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和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9、归责原则不同:“商业三者险”采取“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即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来确定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交强险”采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即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按照《交强险条例》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具体要求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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