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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颁布后,有关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的相关问题已经成为必须正视的法律问题。王桂英律师的《浅议交强险实施后的若干法律问题》一文就交强险制度在过渡时期所存在的三个问题进行深入的探究,比较商业险与交强险的不同,明确指出仅承保商业险
三、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与保险赔偿责任的确定问题。 1、根据《道交法》第76条第1款第(一)项的规定,交通事故在机动车辆与机动车辆之间发生的事故原因与责任较容易确定,学理上的通说是按“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确定各方的责任和分担损失。因此,对于此类交通事故中对受害人的赔偿问题,可以先按“交强险”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其中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有无责任适用不同的赔偿限额,“交强险”不足赔偿的部分如属于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被保险人向受害人承担,被保险人如果有投保“商业三者险”,可以就应当自行承担的部分向保险公司索赔。因此,机动车辆与机动车辆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的事故责任认定与分担损失的比例是一致的并没有争议。 2、根据《道交法》第76条第1款第(二)项的规定,交通事故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的事故原因与责任就较难确定,学理上的通说是按“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推定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但是,在实践中,交通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认定与损失赔偿责任的确定是分开的。交通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认定由交警部门作出,交警部门一般仍然按照事故的原因及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于事故发生的过错程度来认定责任,因此,大部分的交通事故原因和责任认定书都显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也有过错并按过错程度与机动车驾驶人承担事故责任,而损失赔偿如果按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认定来确定,往往令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方不服,他们会提出按《道交法》第76条第1款第(二)项的规定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损失赔偿责任。对于类似的纠纷的处理,笔者认为,对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方的损失应分为两个部分处理: 其一,只要机动车方被证明有责任,无论责任大小,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均应当根据《交强险条例》和《交强险条款》的规定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向受害人支付赔款。 其二,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应根据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认定来确定机动车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除非有证据证明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认定是错误的,否则,不应否定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损失赔偿责任比例按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来确定。主要理由是: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