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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交强险实施后的若干法律问题(6)

时间:2012-03-09 14:07来源: 作者: 点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颁布后,有关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的相关问题已经成为必须正视的法律问题。王桂英律师的《浅议交强险实施后的若干法律问题》一文就交强险制度在过渡时期所存在的三个问题进行深入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颁布后,有关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的相关问题已经成为必须正视的法律问题。王桂英律师的《浅议交强险实施后的若干法律问题》一文就交强险制度在过渡时期所存在的三个问题进行深入的探究,比较商业险与交强险的不同,明确指出仅承保商业险

  4、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年4月19日给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份答复((2006)民一他

  字第1号)中的意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的规定,本案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为商业保险。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发生后,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该答复意见再次清楚的表明仅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无须按“交强险”或《道交法》第76条的规定承担赔付责任,而仍然按照“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二、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车辆在交通事故中的损害赔偿处理程序问题。

  (一)同时投保“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理赔程序。

  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首先根据“交强险”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其次由被保险人就“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然后被保险人可以就其自行承担的赔偿根据“商业三者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

  1、“交强险”的赔偿程序有《道交法》第76条、《交强险条例》和《交强险条款》的相关规定为依据,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直接向受害人支付赔款是完成法定的义务。

  2、保险公司按“交强险”履行赔偿义务后,若未能完全包括被保险人应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则不足部分由被保险人向受害人赔偿。(例如:被保险人应向爱害者赔偿人民币拾万元,而“交强险”的赔偿限额仅陆万元,则被保险人还应向受害者支付赔款肆万元。)

  3、如果被保险人在“交强险”之外还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则其可就自己支付的赔款按“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受害人不能以被保险人未向其支付赔款而直接向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索赔。其主要的法理在于:

  (1)受害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侵权民事法律关系,其适用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其适用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由于两个法律关系所需查清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等均存在重大区别,且保险合同一般有约定合同管辖(例如仲裁),因此,交通事故侵权纠纷与保险合同纠纷一般不宜合并处理。

  (2)就商业保险合同而言,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保险人仅对与之有合同关系的被保险人承担合同义务,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对保险人提出索赔缺乏合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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