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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颁布后,有关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的相关问题已经成为必须正视的法律问题。王桂英律师的《浅议交强险实施后的若干法律问题》一文就交强险制度在过渡时期所存在的三个问题进行深入的探究,比较商业险与交强险的不同,明确指出仅承保商业险
(1)交通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认定属于技术性问题,交警部门的认定也是根据《道交法》、《道交法实施条例》、《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作出的,其认定的依据也包括《道交法》第76条的规定,即交警部门的认定也考虑到无过错归责原则的运用。 (2)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和损失分担应当是一致的,即使考虑无过错归责原则的运用, 对于机动车方可以减轻或免除的理由应当有专业的技术认定为依据,并且应当有相对固定的标准,否则容易产生自由裁量权的无序行使,而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则提供了损失分担的依据和标准。 由于“商业三者险”合同一般都约定,保险人按被保险人的驾驶员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交警的责任认定确定被保险人应分担的损失额并扣除“交强险”已经支付给受害人的金额后的剩余损失额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目前的“交强险”所设定的赔偿限额相对于目前交通事故的平均损失是明显偏低的,该险种显然还不能实现《道交法》的立法目的,“交强险”在我国的实施也还处于实验探索阶段,还有很多问题会随着这一险种的实施而显露出来,“交强险”的相关法律法规还有待完善。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