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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制度(10)

时间:2012-02-25 12:08来源: 作者: 点击:
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劳动关系,其外在表现形式就是体现企业和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的劳动合同。企业通过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仅从法律上确立了劳动关系,而且劳动合同成为企业组织生产劳动过程中如何使用劳动力的一项
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劳动关系,其外在表现形式就是体现企业和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的劳动合同。企业通过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仅从法律上确立了劳动关系,而且劳动合同成为企业组织生产劳动过程中如何使用劳动力的一项法律制度。企业劳动关系的运行体现的就是劳动合同中

如果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除按规定发给员工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发给一定的医疗补助费。其标准不低于6个月的员工本人工资。员工患重症的还要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3) 禁止同行业竞争补偿费

劳动合同中约定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规定员工一定时期内不允许与自己同行业竞争的,即不到与企业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的单位工作,也不允许员工本人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应给予员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2·8·2    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

企业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解除员工劳动合同,要按规定标准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1) 经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由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按员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2)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诊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3)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4)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当事人双方未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企业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企业应按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5) 员工因企业裁减人员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按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6) 企业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后,未能按规定发给员工经济补偿金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要按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2·8·3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包括员工工作时间的计算和工资标准的计算两个方面。

(1) 工作时间的计算

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员工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而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工作时间不满一年是指两种情形,第一种是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如7个月;第二种是指员工在本单位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但余下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如三年零三个月。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对于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和余下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都按一年的工作时间计算。劳动合同制度实行以前原固定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由合资、合作的中方单位安排到合资、合作企业工作的中方员工。其连续工龄按在原单位工作时间和在合资、合作企业工作时间合并计算。所以,此类合资、合作企业解除员工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时,员工的本单位工作年限应包括原单位工作年限。

(2) 经济补偿金工资标准的计算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员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支付。

2·8·4    企业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

按照有关规定,企业在以下五种情况下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内的

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企业解除其劳动合同时,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按照《劳动法》第24条的规定,员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同意的,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员工被迫解除合同的除外。

(3) 员工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员工被追究刑事责任;员工因劳教、卖淫、嫖娼等违法违纪行为,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4) 员工调动或转换工作单位的

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于主管部门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而被解除合同,未造成失业的,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5) 企业分立、合并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

企业发生分立或合并后的单位,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企业员工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企业变更劳动合同,员工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的规定要求经济补偿,企业也不予支付经济补偿。

2·9    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自然失效,不再履行。劳动合同终止意味着劳动合同当事人确定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已经完结。

2·9·1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规定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对于订立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或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如有固定期限合同不续延,就自然终止。第二种情况是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除上述规定外,地方法规不还规定或实践中出现下述情况时,劳动合同应当终止:一是员工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二是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三是企业依法破产、解散的。

2·9·2    企业不得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

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但对于特殊人员又给予特殊的保护,规定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得即行终止。按照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和《劳动部关于延期终止劳动合同等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4]65号)的规定,有两种情况劳动合同期满后,企业不能终止合同:一种是除《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外,员工在医疗期、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企业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另一种是员工因工负伤,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而医疗尚未终结时,劳动合同期限应予延长,直至医疗终结时企业方可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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