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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制度(6)

时间:2012-02-25 12:08来源: 作者: 点击:
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劳动关系,其外在表现形式就是体现企业和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的劳动合同。企业通过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仅从法律上确立了劳动关系,而且劳动合同成为企业组织生产劳动过程中如何使用劳动力的一项
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劳动关系,其外在表现形式就是体现企业和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的劳动合同。企业通过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仅从法律上确立了劳动关系,而且劳动合同成为企业组织生产劳动过程中如何使用劳动力的一项法律制度。企业劳动关系的运行体现的就是劳动合同中

(1) 必须有明确的履行主体

劳动合同履行的主体法定为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互为条件。企业只能要求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员工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当员工因故不能履行时,不能要求第三者代替。劳动合同主体任何一方不存在时,另一方则无法再履行合同。

(2) 必须有明确的履行标的

劳动合同中的内容,必须有明确的标的当事人才能履行。譬如,企业要求劳动者完成一定时期的生产任务,该任务必须有数量和质量的具体规定。劳动者要求企业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而劳动报酬必须有明确的金额。因为    劳动合同只有具备了明确的履行标的,才能有检验的尺度和标准,从而保证劳动合同的切实履行。

(3) 必须有明确的履行地点

劳动合同的履行地点是指员工从事生产工作任务的地点,这是劳动者最关心的问题,也是关系到劳动合同能否履行的核心问题。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的履行地,员工就无法从事生产或工作,劳动合同也难以实现目的,也无法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

2·5·2    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

劳动合同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为了保证合同的正确履行,当事人双方都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实际履行原则

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以自己的实际行为完成各自所承担的义务。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劳动合同当事人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不能用其他标的取代合同约定的标的。一方当事人违约时裁决或判决应当继续履行合同的,不得以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方式来代替履行合同;二是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劳动合同时,另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履行。劳动合同是否得到实际履行,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产经营,也关系到员工的利益,劳动合同实际履行的程度和质量,更直接影响到企业生产经营效益和员工的生活水平。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原则并不排除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不实际履行。如合同履行中出现当事人无法预料、不可抗拒的情况时;合同约定的标的发生变化,实际履行已不可能或无必要时;合同履行中出现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不应该再强调履行时等,都可以不实际履行合同。

(2) 正确履行原则

劳动合同正确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任何一方不经对方同意不得随意改变。例如,合同中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条件是配备汽车,履行中不得擅自改为自行车。正确履行原则本身包含了全面履行。劳动合同的内容是一个整体,各项条款都必须得到履行。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时不能自行选择履行哪些条款而不履行哪些条款。因为,劳动合同中的每一项条款都有其特定的作用,都是权利义务的体现,相互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不履行其中任何一项条款,都会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现,所以不能任意割裂、任意取舍。可见,正确履行劳动合同是判定劳动合同是否实际履行的标准,是衡量劳动合同实际履行的尺度。

(3) 协作履行原则

劳动合同的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中要团结协作,互相支持,互相帮助,共同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劳动关系是一种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合作才能在既定期限内有序和顺利实现目标的社会关系,因而要求在劳动合同履行中始终要相互协作。生产劳动过程要受到社会环境各方面的制约,当事人双方都可能遇到一些困难,因此,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对相互提供条件等方面应互相理解,尽量给予对方一定的帮助。同时,当事人双方也负有相互监督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

2·5·3    劳动合同的暂时停止履行

劳动合同暂时停止履行,是指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由于特定事实的发生,劳动合同的效力中止,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遇有下述特定事实时,劳动合同可以暂时停止履行:

(1)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或暂时停止部分条款的履行。

(2) 员工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在此期间,企业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并不承担责任。员工结束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后,如果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恢复履行;如果员工被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 员工应征入伍的,在服役期间,企业和员工都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

(4) 劳动合同订立时,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暂时停止履行的条款,则可按约定暂时停止合同履行。

2·5·4    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是指劳动关系发生某些变化后,不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实践中,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主要有以下情形:

(1) 在企业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后,用人单位主体发生变化的,应当由变化后的主体继续与员工履行原劳动合同。

(2) 企业法定代表人更换后,原订劳动合同仍然有效,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企业与员工都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全部条款。

(3)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6    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已订立的劳动合同条款达成修改、补充或废止协议的法律行为。它发生于劳动合同生效后尚未完全履行期间,是原来已经存在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完善和发展,由原有劳动关系所派生。劳动关系运行中,当某种情况的变化使得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有困难或不可能时,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2·6·1    劳动合同变更的对象

劳动合同变更的对象,只限于劳动合同中的部分条款。对于要变更的劳动合同条款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劳动合同中需要变更的应是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的有效条款,已履行完毕的条款无变更的必要和可能;而无效的条款应予取消,不应适用变更。

(2) 劳动合同中需要变更的条款应是依法可以变更的条款。换言之,依法不应作为变更对象的条款,即法律不允许变更的条款,如合同当事人条款、合同期限条款等,不得进行变更。

(3) 劳动合同中需要变更的条款应当是引起合同变更的原因所指向的条款。劳动合同的变更由于法定和约定的原因不同,所应变更的条款也就有差异。凡是与合同变更的原因无关的条款,就不必予以变更。这就是说,只有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主客观条件发生变化,致使劳动合同中一定条款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或影响到当事人的利益的情况下,劳动合同才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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