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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制度(7)

时间:2012-02-25 12:08来源: 作者: 点击:
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劳动关系,其外在表现形式就是体现企业和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的劳动合同。企业通过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仅从法律上确立了劳动关系,而且劳动合同成为企业组织生产劳动过程中如何使用劳动力的一项
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劳动关系,其外在表现形式就是体现企业和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的劳动合同。企业通过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仅从法律上确立了劳动关系,而且劳动合同成为企业组织生产劳动过程中如何使用劳动力的一项法律制度。企业劳动关系的运行体现的就是劳动合同中

2·6·2    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因

在劳动合同履行的实践中,引起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因,按照其来源不同可以归纳为下述三个方面:

(1) 企业方面的原因

企业因转产、资产重组、调整生产任务或生产经营项目,重新进行劳动组合、修订劳动定额、调整劳动报酬或职工分配方案,发生严重亏损、防止泄露商业秘密等情况,就可能变更劳动合同。

(2) 员工方面的原因

从员工看,如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所在岗位与其职业技能或所任职务与其工作能力不相适应、职业技能提高到一定等级、带薪上学、应征入伍等,都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3) 客观方面的原因

除了企业和员工主观方面的原因外,一些客观因素也引起劳动合同的变更。如国家法律、和政策发生了变化,物价水平大幅上升、国民经济调整、社会动乱、自然灾害等。

上述引起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因,按照引起劳动合同变更的依据不同,可分为法定原因和约定原因。法定原因即劳动法规所规定的引起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因,例如,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劳动合同。由于企业改制导致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企业与员工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原因即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引起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因。在引起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因中,有的是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有的则是必须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至于具体原因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2·6·3    劳动合同变更的程序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变更一般为协议变更,其程序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 预告变更请求

需要变更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合同的请求,说明变更合同的理由,所要变更合同的具体条款及条件,提出请求对方当事人答复的时间。

(2) 答复与协商

当事人一方接到另一方提出的变更劳动合同请求意见书后,应在对方当事人要求的期限内作出答复,如对对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请求表示回应,作出同意的表示;若对对方变更劳动合同请求不同意或虽同意但对具体条款作修改时,应表明自己的态度或提出自己的条件和建议。然后,双方进行协商。

(3) 签订协议

双方当事人就变更劳动合同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中载明所变更的劳动合同的条款和变更后的内容,约定所变更条款的生效日期,并签名盖章。

(4) 鉴证或备案

凡订立劳动合同时经过鉴证机关鉴证或向有关机关备案的,变更劳动合同的协议也要办理鉴证备案手续。变更协议应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

2·6·4    变更劳动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劳动合同变更应注意以下问题:

(1) 在合同有效期内变更

当事人变更劳动合同必须在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进行,即尚未履行完毕之前,劳动合同期满或已履行完毕的条款,不能进行变更。

(2) 协商变更

劳动合同变更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企业不能擅自变更劳动合同,也不能在员工不同意情况下强行单方变更合同。但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100号)的规定,因劳动者不胜任工作需要变更、调整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

(3) 损失补偿

因劳动合同变更给当事人双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减免责任外,造成损失的一方应负一定的补偿责任,即谁提出变更合同,谁负补偿责任,双方都有责任的,则由双方共同承担责任。劳动合同的变更,提出变更的一方当事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只负担补偿责任,而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因为变更劳动合同属合法行为而不属违约行为。但是未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一方擅自变更劳动合同的,除企业行使自主权外,属违约行为,如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4) 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变更后,变更了的条款就取代了原条款,变更后的条款生效后,原条款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变更后,原合同中未作修改、补充的条款仍然有效。

(5) 及时变更

凡符合变更条件需要变更的劳动合同应及时进行变更。所谓及时变更,是指对于应当变更的劳动合同条款,双方当事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提出变更合同的请求,不能该变更的条款久拖不变,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特别是涉及到影响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条款,企业应当及时向员工提出变更劳动合同。

2·7    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解除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既可以由一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

2·7·1    劳动合同解除的种类

从法律上,劳动合同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类型,但从理论和实践中,劳动合同的解除,可以依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目前,主要有三种分类方式:

(1) 以解除方式为标准分类

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为标准,劳动合同的解除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a) 协议解除。即企业与员工经过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这种方式解除劳动合同,由于是协商,所以法律一般不规定条件,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并且在程序、形式上合法,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实践中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企业和员工双方均无解除权的情况下,    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另一种是企业和劳动者一方无解除权而征得另一方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同意而解除劳动合同。

(b) 单方解除。即享有单方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以单方意思表示解除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单方解除权,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无需双方同意而决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包括单方即时解除和单方预告解除。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企业和员工各方都依法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只不过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条件和要求有所区别。

(2) 以解除条件的依据为标准分类

解除劳动合同按照适用条件依据是法律法规,还是合同本身,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a) 法定解除。所谓法定解除,也就是依法解除,是指企业或员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解除条件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解除条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包括许可性条件和禁止性条件两个方面。许可性条件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或员工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禁止性条件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或员工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除非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许可性解除条件具备时,是否解除合同,权利归享有解除权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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