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劳动关系,其外在表现形式就是体现企业和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的劳动合同。企业通过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仅从法律上确立了劳动关系,而且劳动合同成为企业组织生产劳动过程中如何使用劳动力的一项法律制度。企业劳动关系的运行体现的就是劳动合同中
2·10 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时的相关事务 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时的相关事务,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和应当办理的有关手续。 2·10·1 企业的义务 企业在与员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应履行以下义务,办理相关手续: (1) 出具证明书 企业与员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向员工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证明书既是企业与员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凭证,又是员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进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及新的用人单位招收员工的一种证明。证明书的内容包括:劳动合同的期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员工在企业所担任的职务或所从事的工作。如果员工本人要求,还应写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2) 支付补偿金 企业与员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按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及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或回乡补助金。 (3) 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并支付相关费用 企业与员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按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凡依法应由企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在合同期内欠缴或未缴足部分,应补齐缴足。如果企业属外商投资企业,员工因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部分致残的,员工本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按当地政府的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因工致残就业安置费。企业按有关规定宣布解散或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时,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正在治疗或疗养,以及医疗终结鉴定确诊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享受抚恤待遇的死亡员工遗属,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员工,以及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员工,应当根据当地政府的规定,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所需的生活费及社会保险费用。 (4) 清偿债务和返还财产 企业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付清当月工资。如有拖欠员工工资或其他债务,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清偿。员工在企业寄存的各种财产或本该属于员工个人的财物,应全部返还。如因某种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清偿返还的,必须与劳动者协商后形成书面协议,完善债务手续。 (5) 办理员工档案转移关系 企业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应在一个月内将员工本人档案材料转移到新的工作单位,如果员工暂无新的工作单位,应将其档案转移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员工档案。 (6) 交还员工的有关证件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企业收取或保管的员工个人的有关证明、证书,包括就业证明、学历证明、技术职称证明、职业资格证书及其他证件材料,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并退还员工本人。 (7) 健康检查 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或转换工作单位时,企业应对其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发现患有职业病的,企业应负责进行工伤保险的处理工作。 (8) 就业保障 企业因裁减人员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从解除合同之日起6个月内,如果需招收新人员的,应当从所裁减人员中优先录用,并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录用人员的数量、时间、条件及优先录用人员的情况。企业如有条件,还应向被裁减人员提供培训或就业帮助。 (9) 备案 企业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应及时将情况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 2·10·2 员工的义务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员工也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 结束工作并移交事务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员工应按企业的要求或双方达成的协议,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承担的有关事务进行处理。应当立即终止的,结束正在进行的工作,紧急事务应作应急处理。向企业办理各项事务移交手续,包括所担负工作事务的交接和所保管物品的交接等。 (2) 偿还债务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员工所欠企业的债务也应进行清偿。债务包括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赔偿,由企业出资进行业务技能培训及招收录用的费用,员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借用或所欠的其他债务。如钱和财物等。员工对解除劳动合同有过错的,应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企业赔偿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3) 继续保守商业秘密 凡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如果与企业签定了保密协议,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从企业领取了禁止同行业竞争补偿金,就应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2·11 劳动合同的无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亦即无效劳动合同,指企业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根据合同无效的程度和范围,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种类型。全部无效劳动合同是指订立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主体资格不合法或者必备条款的主要内容不合法。比如,劳动者不满16周岁,未达到法定劳动年龄而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或没有履行劳动合同的能力而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的某些条款违法,但其余内容均合法,且违法部分不影响合法部分的履行。 2·11·1 无效劳动合同的表现形式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和合同原理,无效劳动合同主要有以下5种表现形式: (1) 合同主体不合法 劳动合同的主体是指订立劳动合同的企业和劳动者,如果企业不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劳动者不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即为主体不合法。 (2) 合同内容不合法 劳动合同内容中的权利义务条款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缺少必备的条款,即为内容不合法。例如,合同中约定的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员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等。 (3) 合同形式不合法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如果不属于可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劳动合同,而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即为合同形式不合法。 (4) 合同订立程序不合法 当事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未经过平等协商,或者当事人一方的劳动者未在劳动合同书上签字,都属于程序不合法。 (5) 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 所谓意思表示不真实,是指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由于一方当事人采取欺诈、威胁、乘人之危、被迫及重大误解等导致一方当事人不能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思而订立的劳动合同。 在上述劳动合同无效的表现形式中,主体不合法的劳动合同属于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其他形式的无效劳动合同则多为部分无效劳动合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