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劳动关系,其外在表现形式就是体现企业和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的劳动合同。企业通过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仅从法律上确立了劳动关系,而且劳动合同成为企业组织生产劳动过程中如何使用劳动力的一项法律制度。企业劳动关系的运行体现的就是劳动合同中
(a) 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必须合法。所谓主体合法,是指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对于企业一方而言,主体资格是指必须具备法人或依法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能够组织生产经营并实际履行合同;对于劳动者而言,其主体资格是指必须具备法定的劳动年龄,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b) 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必须合法。所谓目的合法,是指当事人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的宗旨和实现法律后果的意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企业而言,订立劳动合同是为了使用劳动者的劳动力组织社会生产劳动,发展经济;对于劳动者而言,订立劳动合同是为了实现就业,从事社会工作,获得劳动报酬,以维持生活和生存。当事人不得以订立劳动合同的合法形式掩盖其含有不法意图的内容,达到不良意图的目的。目的合法往往是双方当事人内心的行为动机,一般不易从外表上体现出来,例如,某企业雇用一名劳动者,就是因其有海外关系,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就是利用其身份走私贩私。因此,目的合法就要求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隐藏邪念。 (c) 订立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所谓内容合法,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权利义务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劳动合同内容涉及劳动用工、工资分配、工作时间、社会保险、职业培训、劳动安全卫生等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订立劳动合同时,合同内容必须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例如,员工工资的约定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员工每日标准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等。 (d) 订立劳动合同的形式必须合法。所形式合法,是指双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必须以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签订。我国《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这表明,书面形式是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因此,除可以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劳动合同外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e) 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合法。所谓行为合法,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必须以自己的实际合法行动 来实现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有的劳动合同即使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也符合其他原则和条件,但如果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行为违法,例如,一方当事人采取欺诈行为骗取对方信任等,则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属违法合同。 2·3·2 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 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我国劳动法律法规未作明确规定。按照合同成立一般要经过要约与承诺规则的要求,企业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 企业向员工送交劳动合同书 员工被企业正式录用后就成为企业的成员,其到企业报到后,人力资源部门应及时把劳动合同书送交员工。在送交劳动合同书时,应向员工明确答复的期限。 (2) 员工答复和协商 员工接到企业送交的劳动合同书后,应对合同文书仔细阅读,如对合同内容无意见,应在企业规定的期限内退还人力资源部门。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劳动合同文本中表明。对于劳动合同中提出不同意见的员工,企业在接到退回的劳动合同书后,及时与员工进行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 (3) 双方签署合同 对于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企业与员工共同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劳动合同书签字后一式两份,企业和员工各执一份。 2·3·3 试用期约定 劳动合同订立时,企业和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又可称为适应期或考察期。根据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的规定,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对企业和劳动者都有好处。企业可以考察劳动者个人资历、技术水平、业务能力、身体状况等,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劳动者也可以考察企业的劳动条件、工资支付能力和其他情况。在试用期内,任何一方发现实际情况与订立劳动合同时的情况不符,可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一般情况下,企业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都要约定试用期,而约定试用期应遵守以下具体规定: (1) 自愿原则 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的法定必备条款,而是协商条款。《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可以"二字表明,约定试用期是选择性条款,而不是劳动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既然是协商条款,就必须双方当事人自愿。这就是说,如果要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企业应与员工平等协商决定,不能单方强制约定,也不能单方确定试用期的具体时间,员工有权提出自己的主张和意见。 (2) 试用期应符合法定期限 《劳动法》虽然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这并不是说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只要不超过6个月就是合法的。按照《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的规定,试用期应根据劳动合同期限长短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天;试用期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天;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3)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内双方当事人相互考察的时间,因此应包括在合同期限内。企业不得在劳动合同期限外对员工先试用一段时间再签合同,也不能签试用合同,更不能把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约定在试用期满以后。 (4) 试用期不得延长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满后,企业不得借口"还未考察好",需要再试用一段时间而擅自延长试用期。如果能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企业可在试用期满前解除合同。如果试用期间或试用期满,企业对员工的业绩不满意或者对其工作能力、技术水平不认可,而这些又不是录用条件之规定,则不能解除合同或延长试用期,而应对员工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 (5) 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和续订合同时改变岗位或工种的员工 企业与初次就业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对于续订合同时改变岗位或工种的员工也可以酌情约定试用期,但对于劳动岗位或工种没有变化的劳动者不能再约定试用期,即对这些员工只能试用一次。 (6) 试用期不代替学徒期或见习期 劳动者学徒期、见习期和试用期可以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后,学徒培训方式仍然继续采用,并按照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期限执行,学徒期与试用期互不替代。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企业工作的,仍按原规定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期制度。对于实行学徒制和见习制度的员工,企业都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约定试用期。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