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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制度(4)

时间:2012-02-25 12:08来源: 作者: 点击:
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劳动关系,其外在表现形式就是体现企业和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的劳动合同。企业通过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仅从法律上确立了劳动关系,而且劳动合同成为企业组织生产劳动过程中如何使用劳动力的一项
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劳动关系,其外在表现形式就是体现企业和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的劳动合同。企业通过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仅从法律上确立了劳动关系,而且劳动合同成为企业组织生产劳动过程中如何使用劳动力的一项法律制度。企业劳动关系的运行体现的就是劳动合同中

2·3·4    劳动合同订立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订立时,企业和员工除了要遵循有关原则、程序和按规定约定试用期外,还应当注意并遵守下列一些规定:

(1) 劳动合同文本

企业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文本可以由企业拟定,也可以由企业与员工双方共同拟定。

外商投资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书须用中文书写,亦可同时用外文书写,但中文文本和外文文本必须一致,中文合同文本为正本。若两种合同文本出现不一致时,应以中文合同文本为准。劳动合同鉴证机关只鉴证中文文本劳动合同。

(2) 员工一方不得由他人代替

由于劳动关系的实质是劳动力的使用和被使用关系,而劳动力又是劳动者的体力和脑力,它的支出具有不可替代性。因此,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的签订必须由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本人亲自决定,并亲手在劳动合同书上签字。企业让工会主席、车间主任或劳动者的其他亲属代替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3) 劳动合同签字

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的人员和员工本人签字,其中一方不签字的劳动合同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4) 厂长(经理)、党委书记、工会主席劳动合同

企业的厂长(经理)如果是由主管部门任命的,应与其主管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是由董事会聘任的,应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党委书记、工会主席因其身份的特殊性,也应与其主管部门签订劳动合同。

(5) 劳动合同期限类型的选择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种类型。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这三种类型的劳动合同都可以由企业和劳动者选择,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选择其中的任何一种。

(6) 不得收取抵押金或物

订立劳动合同时,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也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及其他有关的证件。

(7) 保守商业秘密事项的约定

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可以把保护商业秘密作为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与劳动者协商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加以限制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中技术信息主要是专有技术、技术决窍、非专利技术成果等;经营信息包括管理决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实际上,所有可能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或竞争优势,符合商业秘密所具备的新颖性、价值性和保密性三要件的非技术信息都可以成为经营信息。但公知领域内的信息,主要包括从公开渠道(如公共场所、报刊、书籍、传媒体、展示会等)获得的信息,同行业、同领域一般人员具有的知识经验,专利失效后的技术信息,与人身有紧密依赖关系的经验、知识和技术(如同行业的一般人员只要长期操作,不需要特别的培训即可熟悉的技术),因员工本人的工作态度,敬业精神的特别优秀而维持的客户渠道等,不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

企业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条款时,一般应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a) 明确规定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员工负有保守企业商业秘密不对外泄露的义务;

(b) 对员工跳槽于同类企业、从事同种职业进行合理限制;

(c) 违反劳动合同保守商业秘密条款所应承担的责任,主要是赔偿损失的数额。

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5号)的规定,企业与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时期内(不超过6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的相关内容,企业也可以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期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企业应在劳动合同中同时约定给予员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8) 员工培训费用支付和赔偿的约定

订立劳动合同时,企业和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企业用于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员工违约时培训费的赔偿。但企业约定员工负担的培训费和违约后的赔偿金标准不得违反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等有关规定。由企业支付的培训费应是有支出凭证,且专门为某一员工进行的专门职业技能培训,不应包括企业应当对全体员工承担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义务而支付的费用。

(9) 告知事项

    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5月12日国务院令第352号)的规定,企业招用的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作业的员工,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10) 禁止约定规避法律的条款

企业和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不得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承担支付给员工经济补偿的义务。例如,《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企业提前30天书面通知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条为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订立劳动合同时,企业不能把此条约定为终止条件。因为,按法定条件解除合同时,企业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而一旦约定为终止条件,若按此条件终止合同,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1) 劳动合同期限的限制

企业经批准招用的从事矿山井下以及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农民轮换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8年。

(12) 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

企业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可以协商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的生效时间。如果双方未约定合同的生效时间,企业和员工在劳动合同上的签字之日即为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如果企业与员工签字的日期不一致,则以最后签字或盖章的一方时间为生效日期。

(13) 不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

企业因工作需要,聘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时,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应与其签订聘用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间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义务。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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