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一切尽在这里!

法律知识

当前位置: 主页 > 刑法 > 犯罪心理 > 故意犯罪 >

犯罪故意理论的反思与重构(7)

时间:2012-11-29 06:58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不难发现,就故意的认识内容而言,我国刑法理论所坚持的主流立场,即行为人对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事实必须有认识,否则将阻却故意,完全是结果本位主义影响之下的产物。晚近的理论发展尽管有限缩故意的认识范围的趋

  不难发现,就故意的认识内容而言,我国刑法理论所坚持的主流立场,即行为人对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事实必须有认识,否则将阻却故意,完全是结果本位主义影响之下的产物。晚近的理论发展尽管有限缩故意的认识范围的趋势,但并未从根本上改变其以结果作为认识内容之核心的本质。在结果本位主义的刑法体系中,奉行这样的理论自然顺利成章。然而,随着刑事立法受行为本位主义模式的影响,这种理论很快面临解释上的困境。最突出的问题便是,它无法合理地解释刑法中某些犯罪的罪过形式。

  一旦坚持以结果作为认识内容核心的故意理论,如何认定如丢失枪支不报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与等犯罪的罪过形式,便成为不容回避的难题。此类犯罪的共同特点是均以具体危害结果的出现作为成立条件,各条所规定的“严重结果”、“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与“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等乃是客观的构成要素。根据现行理论,结果既然是客观构成事实的组成部分,它便是行为人必须认识的对象;而故意的成立与否,除考虑行为人对结果是否具备明知之外,还要看行为人对结果是否持希望或放任的意志态度。

  应当说,在这些犯罪中,虽然不排除行为人对具体的危害结果有认知而希望或放任其发生的情形,但在很多时候,行为人可能对结果的发生持坚决的反对态度,或者根本没有预见到结果会发生。比如,担任某镇党政领导的被告人,为扶持该镇企业的发展,以镇政府的名义将国家支农基金500万借给企业,后因企业经营不善致350万余元的本息无力清偿。在此案中,被告人改变支农基金必须专款专用的规定,任意行使职权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存在滥用职权的行为当属没有疑问,但对350余万元的财产损失结果,很难说行为人已经有所预见,且对该结果持希望或放任的心理态度。根据结果本位主义的理论逻辑,便只能得出这样的结论:要么承认滥用职权罪在故意之外也可由过失构成,要么承认行为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可以肯定的是,当前某些犯罪罪过形式的认定难题,并非孤立的现象,而是结果本位主义对刑事立法的影响力有所衰退的后果。随着刑法任务观的重新定位,刑法中结果本位主义一统天下的时代已经过去,服务于风险控制的行为本位的思想正不断渗透进来。因而,期望利用结果本位的传统刑法理论去诠释日益受行为本位思想影响的刑事立法,无异于刻舟求剑,终非长久之计。如何发展刑法理论来解决此类难题,已成为当前刑法研究中企待解决的重要课题。考虑到所涉问题的复杂性,本文不拟在此草草铺开,笔者将在以后的论文中对此做出交待。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 直接故意犯罪

    核心内容: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

  • 故意犯罪案例分析

    核心内容: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在故意的心理状态下实施的犯罪,是犯罪构成要件中主观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