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罪量刑实践中存在的不公正现象从根本上而言当属社会问题,定罪量刑研究不能不关注案件社会结构因素。离开具体案件的社会结构去抽象地讨论定罪量刑不公正现象,将难以找到该现象产生的真正原因,因而也难以找到预防该现象发生的“灵丹妙药”。 借鉴西方案件社会学理论,可以对定罪量刑社会学模式问题展开讨论。该研究的价值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首先,可以丰富定罪量刑理论研究。定罪量刑社会学模式的提出,有助于提升定罪量刑的理论研究深度,拓宽定罪量刑理论的研究视角。其次,从具体案件的社会结构角度分析定罪量刑过程,可以清晰地看到实践中定罪量刑的实际状态,从而把抽象的定罪量刑理论与具体的定罪量刑实践融合在一起,深化对定罪量刑不公正现象的认识。再次,可以为完善刑事立法和司法提供理论上的支持。既然定罪量刑不公正现象源于异质性案件社会结构,那么就应该有针对性地完善刑事立法和司法,尽可能降低案件社会结构因素带来的不利影响。 二、定罪量刑的社会学模式之形成机制 定罪量刑的社会学模式的实质内涵是案件社会结构对定罪量刑结果所产生的影响。该影响的产生,也即定罪量刑的社会学模式形成机制表现在4个方面:(1)法官定罪量刑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定罪量刑的社会学模式形成的前提;(2)异质性案件社会结构因素影响了法官定罪量刑自由裁量权是定罪量刑的社会学模式形成的关键;(3)异质性案件社会结构因素被法官感知是定罪量刑的社会学模式形成的具体途径;(4)多种因素决定着法官受异质性社会结构影响的程度。 (一)定罪量刑自由裁量权 法官定罪量刑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定罪量刑社会学模式形成的前提条件。 定罪量刑自由裁量权与刑事立法的局限性有着密切关系,甚至可以说,立法的局限性导致了法官自由裁量行为的存在。以定罪自由裁量权为例,刑法不可能将所有的犯罪构成要件都规定得很详细,进而使法官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4]。量刑自由裁量权也是如此,从绝对确定法定刑向相对确定法定刑转化是人类刑事立法的发展方向。因此,自由裁量权有其存在的价值,这种价值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实现公平和正义;二是保证刑法的灵活性;三是使刑罚个别化成为可能。正是由于定罪量刑自由裁量权有其存在的价值,因而现代世界各国都赋予法官享有定罪量刑自由裁量权。 然而,从来就没有完全合理的权力设置制度,定罪量刑自由裁量权也会不可避免地带来一系列问题:一是可能导致权力滥用,引发司法腐败;二是使案件社会结构因素对定罪量刑活动产生影响,以致出现定罪量刑的社会学模式,定罪量刑的社会学模式又必然导致定罪量刑不公正发生。 (二)异质性案件社会结构因素 异质性案件社会结构因素影响了法官定罪量刑自由裁量权,这是定罪量刑的社会学模式形成的关键。 1.被害方、被告方 被害方与被告方是影响法官定罪量刑自由裁量权的最基本的案件社会结构因素。这种影响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 一是被害方与被告方的社会地位。社会地位存在着若干纬度,如财富、教育状况、受尊重程度、社会参与程度,以及政治地位等。西方学者的研究表明,被害方与被告方的社会地位与量刑结果有直接关系。这种直接关系就是在同时考虑对立双方相对的社会地位时,主要是在其较高的社会地位造成超过对手社会地位的优势时,与较高社会地位相联系的优势才会表现出来;而主要是在其较低的社会地位造成低于对手社会地位的劣势时,与较低社会地位相联系的劣势才会表现出来[2]。事实上,与社会地位较低的被告人被社会地位同样低的受害者指控相比较,社会地位高的被告人被另一个社会地位同样高的受害者指控时,会受到更严厉的处理[2]。以现代美国为例,与一个黑人被认定杀害了一个黑人相比,一个白人被认定杀害了另一个白人时,更有可能被判处死刑[5]。1970年代,在佛罗里达等州,白人被认定杀害白人而判处死刑的可能性是黑人被认定杀死黑人而判处死刑的5倍多[6]。在黑人被认定杀死黑人的案件中,被判处死刑的不到1%[6]。并且,当社会地位低的人侵犯了其同类时,所有已知的法律都倾向于相对宽容[7]。但是,当被告人侵犯了比自己地位高或低的被害人时,将明显表现出另外的模式。与那些侵犯了比自己社会地位低的被告人相比,那些侵犯了比自己社会地位高的被告人(即“下行”的案件⑶)会得到更严厉的刑罚处罚。那些侵犯了社会地位较高的被告人将可能使自己受到的刑罚处罚达到极至,他比同等性质的被告人受到更严厉刑罚的风险要大得多。例如,在美国俄亥俄州,一个黑人被认定杀死一个白人比该黑人被认定杀死一个黑人而判死刑的可能性高出近15倍;在佐治亚州高出30倍;在佛罗里达州高出近40倍;在德克萨斯州高出近90倍[6]。另一方面,对一个社会地位低下者的侵犯(即“上行”的案件⑷)所受到的刑罚处罚则非常宽大。例如,在美国,当一个白人被认定杀死了一个黑人,被判死刑的可能性几乎为零;在俄亥俄州,在被研究的5年数据中,所有47名被认定杀死黑人的白人无一被判处死刑;在佐治亚州,71人中有2人被判处死刑;在佛罗里达州,80人中无一被判处死刑;在德克萨斯州,143人中有1人被判处死刑[6]。所以,就被害方与被告方的社会地位而言,最显著的是“下行”案件死刑的极高可能性和“上行”案件死刑极低可能性之间形成鲜明对比。 二是被害方、被告方之间的关系距离。研究表明,关系距离与定罪量刑结果也有直接关系。被害方、被告方之间亲密状况如何?他们是否为同一家庭成员、同事、朋友、邻居或完全是陌生人?这是预测定罪量刑结果的重要社会学因素,特别适用于对盗窃、强奸、杀人等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结果的预测。例如,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盗窃罪以数额较大为成立条件,一般以1000元为准,但偷窃自家或近亲属财物,一般不以盗窃罪论处,确有处理必要的,也要从轻。又如,在20世纪70年代后期的美国,那些被认定杀了陌生人的罪犯比被认定杀死了亲属、朋友或熟人的罪犯被判处死刑的可能性要大。在佛罗里达州,陌生人谋杀者被判死刑的可能性比其他谋杀者高出了4倍,在伊利诺斯州高出了6倍,在乔治亚州高出了10倍[8]。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