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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媒体因素对法官定罪量刑的影响。从总体看,媒体因素对法官定罪量刑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这些影响因媒体类型不同而存在差异。具体来说:第一,中央级媒体、有权力介入的媒体、形成强烈舆论的媒体对定罪量刑产生的影响最大,其中,考虑中央级媒体的占86%(着重地考虑的占9%;一般地考虑的占35%;可能考虑的占42%)。考虑有权力介入媒体的占96%(非常考虑的占6%;一般地考虑的占23%;可能考虑的占67%)。考虑形成强烈舆论的媒体的占99%(非常地考虑的占22%;一般地考虑的占34%;可能考虑的占43%)。第二,地方级媒体、网络媒体对定罪量刑产生的影响次之,其中,考虑地方媒体的占68%(一般地考虑的占26%;可能考虑的占42%)。考虑网络媒体的占54%(一般地考虑的占11%;可能考虑的占43%)。第三,没有权力介入的媒体、未形成强烈舆论媒体对定罪量刑产生影响最小,其中,考虑没有权力介入的媒体的仅占35%(一般地考虑的占3%;可能考虑的占32%)。考虑未形成强烈舆论媒体的仅占33%(一般地考虑的占10%;可能考虑的占23%)。 从受试法官所列举的不同类型媒体对定罪量刑产生影响的原因看,主要观点有:现阶段的中国司法不独立;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中央级媒体是国家权力的代表,对定罪量刑有指导意义;媒体报道反映社会对法律的关注和反馈,法律仅是一种社会手段,作到完全独立不现实,尤其在权力干涉情况下,须要考虑一定的舆论以及判决后的社会效果,但不能过度;从和谐、平衡出发,引起媒体关注,反映某一群体或阶层的是非观,须以合理的判决消化之。 另外,在媒体对若干具体案件定罪量刑可能带来的影响选项中,结果更是突出,其中,认为黑社会老大“刘涌案”、公安局长“张金柱交通肇事案”、“马加爵杀死4名同学案”、“林肯轿车拖死小女孩案”等100%受到媒体影响;民工王斌余“讨债不成杀人案”、“清华大学学生刘海洋伤熊案”也有90%以上认为受到了媒体影响。 4.情感因素对法官定罪量刑的影响。超过六成受试法官认为情绪会对定罪量刑产生影响,达到61%(其中,非常有影响的占7%;一般地影响的占12%;可能影响的占42%)。另外,根据受试法官的选择,认为如果情感对定罪量刑有影响,则心情好的时候,对被告人可能100%选择用轻刑,心情不好的时候,对被告人可能有19%被选择用轻刑;有81%被选择用重刑。 调查结果表明,受试法官情绪受不同因素影响,其中认为身体健康因素影响最大,占52%;与单位同事、领导关系占41%;与家人关系占39%;社会事件占14%;天气占8%。 5.文化因素对法官定罪量刑的影响。第一,有66%的受试法官认为人情面子会对定罪量刑结果产生影响(认为非常有影响的占12%;一般地影响的占14%;可能影响的占40%)。在认为人情面子因素会影响定罪量刑结果情况下,所考虑的具体的人情面子选项是:自己的家人为被告人说情或为被害人说话(占33%);自己亲戚为被告人说情或为被害人说话(占21%);自己的朋友为被告人说情或为被害人说话(占36%);单位领导为被告人谢晴或为被害人说话(占42%);师长、同学为被告人说情或为被害人说话(占27%);老家人为被告人说情或为被害人说话(占19%)。在认为人情面子因素会影响定罪量刑结果情况下,考虑人情面子的原因选项是:道德要求这样(占22%);为人处世要求(占58%);不考虑人情面子心里过意不去(占43%);让人家欠自己人情(占44%)。第二,院长、庭长的意见对定罪量刑结果产生了一定影响,具体选项是:在任何情况下,只要是领导的意见,都接受(占13%);如果认为领导的意见是对的,就接受(占100%);如果认为领导的意见是错的,就不接受(占22%);如果认为领导的意见是错的,则想方设法与领导沟通,改变其看法(78%)。第三,有近半数受试法官具有重刑主义倾向,达到46%。其中,在进行为什么对犯罪人用重刑选项时,认为他们是坏人(占67%);他们给社会带来了严重危害(占89%)。第四,受试法官对待权利和权力的态度还存在相当差距,其中,认为国家利益、社会利益高于犯罪人权利(占57%);犯罪人不应该享受太多的权利(占21%);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可以放弃被告人的一些权利(占76%)。第五,受试法官对待“为民除害、大义灭亲”刑事案件采取的是绝对宽容态度,其中,认为应该从轻处理的占62%;可以从轻处理占89%;可以判缓刑的占11%;可以判死刑的占1%。第六,受试法官对待死刑的态度比较保守,其中,认为应该继续保留的占42%;应该废除的占9%;适当保留的占49%。 6.具体案件的定罪量刑。从总体上考察,受试法官对北京“公交售票员掐死清华大学教授女儿案”的定罪量刑结果存在较大的分歧。就定罪而言,选择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占36%;选择故意伤害罪的占38%;选择故意杀人罪的占26%。就量刑而论,不同定罪选项情形下又存在若干不同的量刑结果选择:(1)过失致人死亡罪(选择7年的占22%;5年左右的占45%;3年以下的占21%;缓刑的占12%)。(2)故意伤害罪(选择死刑立即执行的占2%;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占20%;无期徒刑的占40%;10—15年的占38%)。(3)故意杀人罪(选择死刑立即执行的占4%;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占13%;无期徒刑的占32%;10—15年的占24%;3—10年的占27%)。 有57%的受试法官选择在本案定罪量刑过程中考虑了案件社会结构因素。所考虑的具体案件社会结构因素情况是:考虑媒体关注的(占38%);民愤(占34%);北京市政府的重视(占42%);被告人的地位(占23%);被害人的地位(占33%);被害人是一个可爱的小女孩(占67%);被害人的父亲是清华大学教授(占22%)。 (三)研究结论 上述实证研究在某种程度上证实了定罪量刑的社会学模式的存在:首先,从宏观上考察,案件社会结构因素影响了法官定罪量刑自由裁量权。从微观上考察,不同类型案件社会结构因素,对定罪量刑自由裁量权所带来的影响程度不同。其次,文化、法官情感等因素影响着法官定罪量刑自由裁量权受异质性案件社会结构影响的程度。再次,个案定罪量刑调查结果表明,定罪量刑不公正现象较为明显,案件社会结构因素所带来的影响是导致该现象产生的重要原因。 四、如何消除定罪量刑的社会学模式的影响 定罪量刑的社会学模式表明,异质性案件社会结构因素影响了法官定罪量刑自由裁量权,这是定罪量刑不公正现象产生的根本原因。所以,实现定罪量刑公正的根本途径在于:消除异质性社会结构对定罪量刑所带来的影响,避免量刑的社会学模式发生作用。 (一)尽量消除社会异质性 依定罪量刑的社会学模式,案件之间社会结构的异质性程度决定着案件定罪量刑结果的差异程度。定罪量刑不公是由于社会异质性造成的,即“法律差异是社会异质性的功能之一”[10]。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