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时间先后顺序,案件异质性社会特征被法官感知的途径主要有:第一,通过媒介感知。这里的媒介感知,主要是指法官(或陪审员)通过媒介感知到案件的异质性社会结构。具体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名人”犯罪案件。由于名人是媒介关注的对象,在名人犯罪之前,其社会特征已经广为传播,法官(或陪审员)已经感知到了他们的一些社会性特征。二是社会关注案件。有些案件一经发生,就会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媒介对此类案件“情有独钟”,往往大肆报道,把案件的社会结构因素报道得淋漓尽致。第二,通过卷宗感知。进入定罪量刑程序后,法官在查看卷宗过程中,会接触大量的案件社会结构信息,如案件双方当事人因素等。第三,通过会见当事人感知。通过会见当事人,法官会了解到双方当事人,特别是被告方的各种社会信息,如被告方的相貌、气质、思想等。第四,通过庭审感知。在庭审过程中,法官(或陪审员)不仅会进一步地感知双方当事人的社会信息,还会感知证人的社会信息,如证人的社会地位、相貌、气质等。第五,通过与律师的接触感知。律师在定罪量刑过程中会对定罪量刑结果带来重要影响。法官与律师的接触,不仅可以感知律师的社会信息,如律师的社会地位、学历、相貌、性别等,还可以感知到律师提供的案件的支持者与干预(反对)者的相关信息,如专家论证意见书等。 (四)决定法官受异质性社会结构影响程度的因素 法官感知了案件异质性社会结构因素之后,决定其自由裁量权受社会结构影响程度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从微观上看,每个法官都存在个体差异(这里的个体差异又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指生命意义上的个体法官之间的差异;二是指国家制度与观念意义上的法官之间的差异。)其自由裁量权受个体差异的影响;从宏观上说,影响法官个体差异的因素主要有法官情感、文化等。其中,法官情感主要反映的是生命意义上的个体法官之间的差异;而文化等则主要反映的是国家制度与观念意义上的法官之间的差异。 前文已从影响法官处理案件权威性角度分析了法官个体差异,这里仅就宏观上影响法官个体差异的因素进行探讨。 1.法官情感[12] 情感是个体对客观事物的态度体验及相应的行为反应。情感对个体的认知活动有着能动作用,对个体的行为具有动力功能和调节功能。定罪量刑是一种认知活动,在该活动中不可避免地搀杂着法官情感因素,该因素影响着定罪量刑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首先,不同法官的个人社会背景是不同的,这就决定了不同法官具有不同的情感体验和情感倾向。例如,不同年龄段的法官在定罪量刑过程中会有不同的情感表现,一般来说法官的年龄越大就越谨慎,而且越有信心,不易被案件支持者、干预(反对)者所影响;不同种族的法官往往会对其所属种族的罪犯比较宽容,而对其种族之外的罪犯则比较严厉;⑺法官的性别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女法官可能比男法官更严谨,但对男犯的判决结果则可能更严厉。其次,不同法官具有不同的人格特点,人格特点决定着情感倾向。比如,有些法官会具有某种特殊的知觉心理,从而影响其所做出的判决,美国曾经有一个联邦法官,在主持审判多年后披露说,他总认为,作证时搓手的证人,都是撒谎的人[13]。 定罪量刑自由裁量权受法官情感的影响是不可避免的。正如法国人文主义作家蒙田所评论的,法官的心情和脾气天天都在变化,而且这些变化常常都反映在他的判决之中。法律学者甚至嘲笑法官这种不理智的做法,并把搀杂法官情感的判决称为“口味法理学”的判决[13]。就连著名法律哲学家、法官奥利弗·温斯尔·霍姆斯也曾说:“判决是本能偏见和无法说明关系的无意识结果。”“法官们及其同事们所共有的偏见所起的作用,甚至要比确定人受控制的法则中的演绎推理(三段论)所起的作用要大得多。”[13]一个服务多年的联邦法官,总结他靠预感和情感做他的判决时说:“我……让我的想象力驰骋,陷于沉思……等待着情感、预感——即直觉的瞬间理解——的到来……”[13] 2.文化 定罪量刑问题既是一个刑法问题,更是一个社会文化问题。不同国家或地区法官由于受不同民族文化影响,其定罪量刑自由裁量权受案件异质性社会结构影响的程度也就不同。以我国为例,中国传统刑法文化和面子观是中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对定罪量刑自由裁量权具有重大影响。 第一,刑法文化[14]中国刑法文化之所以可以解释定罪量刑过程中法官受异质性社会结构影响的程度,主要表现在当今刑法文化的二元结构冲突,即制度性刑法文化与观念性刑法文化相冲突方面。制度性刑法文化,是指刑法文化在制度层面上的反映;而观念性刑法文化,则是指刑法文化在观念上的反映。制度性刑法文化具有易变性,可以在短时间内进行更新;而观念性刑法文化则具有滞后性,一般不会轻易变动。在当今中国,刑事法对定罪量刑的制度性规定是现代的,是符合刑事法治要求的,也即制度性文化要求定罪量刑必须遵循法理学模式。然而,当今观念性刑法文化则过多地受到了传统刑法文化影响,打上了传统刑法文化的烙印。在某种意义上说,中国传统刑法文化促使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更多地去考虑案件社会结构因素。例如,由于受传统的国家本位观影响,在定罪量刑过程中强调国家权力至上,轻视个人特别是轻视被告的权利;受等级特权观影响,在定罪量刑过程中过分考虑被告人的社会地位,导致刑法面前人人不平等;受重刑观影响,在定罪量刑过程中对犯罪人倾向于用重刑,导致罪刑难以实现均衡。 第二,面子观 面子是中国人的重要文化心理现象,是“中国人性格上的第一特征”,是“解释中国人诸多行为的关键”,是“中国人价值观的核心”[15],是“理解中国社会结构的关键性的社会——文化概念”[16]。面子观对定罪量刑自由裁量权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为了给他人面子,在定罪量刑过程中过多考虑案件支持者或者干预(反对)者的因素。二是为了维护自己的面子,即使法院作出了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定罪量刑判决,在案件当事人一方提出上诉或申诉之后,法院为了维护自己的面子(或下级法院的面子),往往是维持原判。只有出现了特殊的事由,法院才可能不顾及这种面子而改变原来的定罪量刑判决。 三、定罪量刑的社会学模式之实证研究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