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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定罪量刑的社会学模式(3)

时间:2012-11-22 19:31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当然,被害方、被告方的社会地位与关系距离并不是与定罪量刑结果变数有关的社会因素的全部内容。除此之外还有被害方、被告方的个体特征(如相貌、气质、音质等),他们之间的文化距离、他们的相互依赖程度、他们是个

  当然,被害方、被告方的社会地位与关系距离并不是与定罪量刑结果变数有关的社会因素的全部内容。除此之外还有被害方、被告方的个体特征(如相貌、气质、音质等),他们之间的“文化距离、他们的相互依赖程度、他们是个人还是组织、得到法律之外的选择的范围以及其他变数”[7]。

  2.支持者、干预(反对)者

  刑事案件的支持者和干预(反对)者是影响法官定罪量刑自由裁量权的又一类案件社会结构因素。这些支持者与干预(反对)者包括律师、公开其偏向立场的旁观者、证人等。与被害方、被告方的社会特征一样,支持者与干预(反对)者的社会特征具有同样的影。向模式。

  一是律师。与被害方、被告方一样,一个律师的社会地位有高低之分。例如,一些律师比另一些律师更富有,学历更高,社会关系协调能力更强,与官方关系密切,更值得尊重等。这些特征与当事人(被害方或被告方,主要是被告人)的特征一起发生作用,从而影响定罪量刑结果。一般来说,律师的社会地位越高,其当事人获得的利益越多。虽然律师不能消除与社会地位优越者对抗的全部不利因素,但通过提升地位较低一方的社会地位,却可以使司法机构对案件的处理趋于均质化和公正化。换言之,如果被害方社会地位低而其代理律师地位高,则可能会使被告人受到应有的定罪量刑处罚,被害人从而得到抚慰;反之,如果被告方社会地位低而其辩护律师地位高,被告人则可能受到较轻的定罪量刑处罚。

  二是公开其立场偏向的旁观者,这主要包括民愤者或民怜者、法学专家、官员及媒体等。民愤者或民怜者,主要是指对某一刑事案件被告人持强烈痛恨或怜悯情感的民众,其往往以群体力量的形式出现。一般来说,对具体个案而言,如果民愤者或民怜者群体达到一定规模,形成一股强大的社会舆论力量时,法院往往不得不屈从于民愤者或民怜者的声势,迎合他们的要求而做出相应的定罪量刑判决结果。法学专家具有独特的专业背景和社会地位,其出具的专家意见往往对定罪量刑结果起着重要影响。一般来说,法学专家在该领域越有名气、越受刑事法官尊敬,其意见就越有可能被法院采纳。官员,特别是在司法不完全独立的国家,其对某刑事案件发表的看法可以直接影响定罪量刑结果。媒体对定罪量刑结果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它对某一具体刑事案件的倾向性报道方面。媒体除了对判决尚未生效的具体个案发表倾向性的评论外,更多的则是把民愤者、民怜者、法学专家及官员对案件的定罪量刑意见进行大肆报道。一般来说,新闻媒体级别越高、影响范围越广,其对定罪量刑结果的影响也就越大。媒体既是一个典型的案件社会结构因素,同时也是法官感知异质性社会结构因素的途径。

  三是证人。证人对定罪量刑结果的影响主要取决于证人的言语表达方式,而言语表达方式往往与社会地位有关,因此,如果安排一种社会地位高的人的方式作证,则可以提高他们在法庭上的可信度[9]。

  总之,在被害方、被告方的社会地位结构、社会关系距离相对确定的情况下,支持者与干预(反对)者的社会结构影响着案件的定罪量刑结果。

  3.法官

  除了被告方、被害方,支持者、干预(反对)者会影响法官的定罪量刑自由裁量权外,司法人员、特别是法官的社会特征也会影响定罪量刑自由裁量权。法官本身的个体差异是案件社会结构的一个组成部分。

  法官的个体差异影响其处理案件的权威性。一般而言,法官的权威性越高,就越能够依照刑法规定定罪量刑。法官的个人素质、法官与当事人的社会关系距离、法官的级别是影响法官权威性的三个因素。

  法官的个人素质有多项评价指标,包括业务素质、个人品质、心理素质等。其中,业务素质指标所占比例最大,个人品质指标次之,心理素质指标再次之。业务素质跟法官的受教育经历有关,个人品质则与法官的家庭出身、财产状况、道德观、信仰等有关,而心理素质则与法官的年龄、性别、经验等有关。

  法官与当事人的社会关系距离,是影响法官权威性的一项重要因素。由于亲密关系会造成偏袒[10],所以,绝大多数国家都在刑事程序法中规定了,因而法官倾向于与被害方、被告方保持同等的关系。但回避只适用于亲密关系的极端形式,如家庭成员关系、朋友关系等。而其他一些差别所造成的影响则是常见的因而不被列入回避范围之中,如被害方、被告方中一方为外地人而另一方不是,一方外表漂亮而另一方外表丑陋,或一方的律师与法官认识而另一方的律师与法官不认识。一个外表丑陋的人(特别是被告方),如同社会地位低下的人一样,是一个非常不利的因素。西方有学者研究指出:“对于罪行相同的盗窃犯,外貌漂亮的平均被判刑2.8年,不漂亮的平均被判5.2年。”[11]

  法官的级别是影响权威性的另一个要素。一般来说,法官级别越高,其权威性越大。这是因为法官级别越高,其所处理的刑事案件所影响到的范围越广,受到的关注也就越多。

  可以说,上述影响法官权威性的三个因素,都与法官自身原因有关。实际上,由于法官是定罪量刑操作者,定罪量刑结果最终必须由法官做出,法官在做出定罪量刑结果的时候,除了受上述三个自身因素制约而影响其判决的权威性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外在因素——社会信息也会影响到法官。也即法官对前面论及的被害方与被告方的社会结构、支持者与干预(反对)者的社会结构等信息的把握程度,这些信息量能否进入法官的视野,是法官最终给出定罪量刑结果的重要参考因素,也是影响法官权威性的重要外在因素。

  (三)异质性社会结构被法官感知

  异质性案件社会结构只有被法官感知,才能影响法官自由裁量权,定罪量刑社会学模式才会发生作用。因此,异质性案件社会结构因素被法官感知是定罪量刑的社会学模式形成的具体途径。

  对此,可以通过“泊车罚单”现象予以解释。事实证明,警察对违章泊车者的处罚是公正的,也即一视同仁的,警察一般只是无一例外地对每一例违章泊车者开出罚单。当然,这时驾车者的社会特征是完全不同的,那么警察却为什么没有开出歧视性的罚单呢?原因在于,违章泊车者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他们极少出现在法律处理过程的现场。在这种情况下,就社会层次而言,他们是隐性的。无论驾驶者的社会特征是什么、差异有多大,他们违反泊车规则时,社会身份一般是未知的。警察处理时,他们一般不在现场。警察惟一看到的只有汽车,而在大多数情况下,对了解驾车者的社会特征起不了太大的作用。⑸对违章泊车的处理一视同仁而没有歧视,这表明案件社会结构异质性的社会信息确实影响了处理结果。如果在定罪量刑过程中没有案件社会结构异质性的社会信息的介入,那么无论案件本身有多大的不同,严格地说,只要他们性质一样,他们的处理结果就应该是相同的。⑹而且只有被害方与被告方等案件社会结构特征被法官感知时,社会特征才会对定罪量刑结果产生影响。泊车违章的无差异性处罚阐明了法社会学的另外一个规则:法律变量是社会信息的一项直接功能[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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