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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定罪量刑的社会学模式(8)

时间:2012-11-22 19:31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方法三:把所有的当事人排除在法庭之外。因为仅仅从外表本身就透露了当事人的许多社会特征,包括他们的种族、性别和年龄。另外,服装、珠宝首饰、发型等都泄露了当事人的社会信息,如他们所处在的社会阶层和生活方

  方法三:把所有的当事人排除在法庭之外。因为仅仅从外表本身就透露了当事人的许多社会特征,包括他们的种族、性别和年龄。另外,服装、珠宝首饰、发型等都泄露了当事人的社会信息,如他们所处在的社会阶层和生活方式。另外一种社会信息的来源是语言。每一个人所使用的词汇、语法、发音都暗示着其社会背景和社会地位。当事人陈述的方式,如自信程度和发言的冗长程度也同样发挥着这样的功能。尽管语言本身的社会意义,得不到人们的承认,但言语的确定性程度能增强或减少证词的可信性程度[9]。仅仅只需要个人陈述就可以将社会信息带人法庭。因此,法庭定罪量刑的彻底非社会特征化,不仅需要将某些特别的部分从证人证词中剔除出去,还需要将案件当事人拒斥在法庭之外。具体说,就是将控方、被告方、证人、律师完全排除在法庭之外,将控方的指控、被告方的辩护、证人的证词、律师的代理或辩护意见,以副本的形式,书面的形式提交到法庭,供法官定罪量刑参考。

  (三)刑事法律根本性改革

  即使是采取了上述第三种方法使定罪量刑彻底非社会化,这还不能彻底消除定罪量刑过程中的歧视,定罪量刑不公现象依然还会存在。定罪量刑不公还有一个来源,那就是法官本身。法官做出的定罪量刑判决反映了他们的社会特征,引人了另外一种社会差异,结果是定罪量刑的法官要么倾向于过于严厉,要么倾向于过于宽容。前文虽然对消除法官社会特征的异质性作了技术上的设计,但这只能是在一定程度上的减少,而不可能是彻底性消除。要想彻底消除定罪量刑不公现象就必须彻底消除法官自身的异质性[17]。

  笔者认为,有两种方法可供选择,不过这两种方法都建立在对现行刑事立法进行根本性改革前提之上:一是取消法官定罪量刑自由裁量权,推行绝对确定犯罪构成要件和绝对确定法定刑;二是取消法官本身,引入电脑定罪量刑制度。

  一是取消法官定罪量刑自由裁量权,也即在刑法中规定绝对确定犯罪构成要件和绝对确定法定刑,取消犯罪构成要件规定上的模糊性和相对确定法定刑。然而,正如前文所论及,定罪量刑自由裁量权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因而推行绝对确定犯罪构成要件和绝对确定法定刑是行不通的,是不符合刑事立法发展方向的。所以,推行绝对确定犯罪构成要件和绝对确定法定刑不是我们应当选择的避免定罪量刑社会学模式发生作用的最优方法。

  二是引入电脑定罪量刑制度。所谓电脑定罪量刑,是借助于电脑的人工智能系统来决定定罪量刑结果的一种定罪量刑方法。电脑定罪量刑方法是一种综合性定罪量刑方法,它综合运用了现代系统论、控制论和信息论的研究成果,采用数学模型的方法和电脑技术,集法律有关规定和案件事实于一体。虽然在实践中已有电脑量刑的尝试,⑾但完全实现电脑量刑也许还有很长的路要走。⑿但是,到了电脑能够处理指控、证词和挑选刑罚裁量方式时,这一天也就来临了。只要用同一种程序处理所有的刑事案件,那么量刑不均衡就不会发生,刑法平等就能够实现。

  注释:

  ⑴定罪量刑不公正主要表现为:刑法上性质相同的行为,在定罪量刑的结果上表现出差异性;同一行为在不同诉讼阶段的定罪量刑结果上表现出差异性。例如,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不同认定以及同罪异罚等。

  ⑵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把婚内强奸行为定性为强奸罪的个案并不多见,典型案件主要有:1989年8月,河南省信阳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靖志平(丈夫)有期徒刑6年;1999年12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王卫民(丈夫)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2000年6月,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李本武(丈夫)有期徒刑3年。

  ⑶所谓“下行”的案件,指的是被告方的社会地位低于受害方的刑事案件。

  ⑷所谓“上行”的案件,指的是被告方的社会地位高于受害方的刑事案件。

  ⑸当然也有例外,比如警察可以明显地判断出驾驶一辆崭新的昂贵跑车的人社会地位要高于驾驶一辆又旧又破的卡车的人。但是,大量的汽车是同质的而且透露的社会信息相对较少。更为重要的是,由于不与违反泊车规则的人发生面对面接触,警察对于违反泊车规则的人的社会特征(如其社会地位、职业、婚姻等)与在庭中与被告人面对面情景比较,前一情形对违章者的社会特征了解得要少。

  ⑹这里假设法官、律师等相关人员社会特征相似,并且是中立的。

  ⑺但也并不绝对是这样。譬如说,很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一个出生于少数民族的法官对占优势民族的诉讼当事人也许会很苛刻,以作为表达他对占优势民族某些情感的手段。另一个出生于少数民族的法官对占优势民族的诉讼当事人也许会很“宽厚”,以作为表达他和占优势民族打成一片的方法。但是,一个出生于少数民族的法官,为了避免受到偏袒的指责,也会对一个本民族出生的诉讼当事人特别严厉。(汉斯·托奇.司法和学[M].周嘉桂,译.北京:群众出版社,1986:152.)

  ⑻问卷调查的时间是2006年6月至2007年2月间。调查得到了张奇、顾权、刘雅玲、谢伟东、孙书照、娄强、顾凌燕、李贺、刘雷和徐玉等法官的大力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⑼认为“人生而平等”的理论假设是不成立的,它只能是人类的一种理想追求。实际上,一个人出生在何种家庭(种族、地位、财富)、智力如何、相貌如何等都是偶然的,这些偶然性决定了社会异质的必然性。

  ⑽实际上,在美国法庭,非社会特征化早已经不是新鲜事情了。例如,在美国,某些有关社会特征的信息将不允许作为证词。这是因为它们对案件本身无关紧要。一些所谓的保护法还禁止在法庭上对被害人盘问得过于详细。例如,不允许询问被强奸者的性生活史等。

  ⑾据报道,山东淄博市法院系统早在2004年就启动了刑事量刑数字化管理制度。法官在审判刑事案件时,只需将被告的犯罪情节输入电脑,并轻点鼠标,电脑就会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对该被告进行适当量刑。电脑量刑结果将作为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参见:佚名.输入犯罪情节电脑来量刑[N].南京晨报,2004-05-24.)

  ⑿我国学界对电脑量刑多持谨慎态度,认为在电脑量刑方面不可急于求成。(参见:季卫东.电脑量证观[J].政法论坛,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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