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是否当场使用暴力 中国刑法和德国刑法典无要求行为人的此种暴力应当当场实施,而日本刑法和法国刑法则未在法条上作此明确要求。笔者认为应当在法条上限定为当场实施才能真正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如果是事后性的实施,则应当以盗窃罪和抢劫罪实施数罪并罚。 (3)实施暴力的原因 法国刑法典关于行为实施暴力的原因,设定为“为便于逃逸或保护正犯或共犯免受追究而使用暴力”;而德国刑法典则设定为“为占有所窃之物”;日本刑法典则设定为“为防止财物的返还,或者为逃避逮捕或者隐灭罪迹”。而中国刑法典则众所周知规定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从实质上分析,中国刑法典中的“窝藏赃物”几乎等同于德国刑法典中的“为占有所窃之物”;而中国刑法典中的“抗拒抓捕”显然也包括对自己免受追究、为共犯和正犯免受追究等情况,因而又与法国刑法典的行为原因几乎等同;而中国刑法和日本刑法典的法条规定则更是如出一辙。从规定的合理性程度和全面性程度来分析,中国刑法和日本刑法典的规定显然要优于德国刑法和法国刑法典。 (4)关于暴力的形式及程度 关于行为人所当场实施的暴力的形式,法国刑法典只限于直接“暴力”,而中国、德国、日本则包括二种形式,即“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关于暴力的程序,法国、中国、日本刑法典未作规定,只是分几条对于实际对被害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而规定了事后处罚措施;而德国刑法典则规定是“暴力或以危害身体、生命相胁迫”。 关于暴力和形式及其程序,笔者认为就暴力形式而言,采用“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的方式更为可取;关于暴力程序,则不必要进行过于苛刻的法条设定,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暴力,就应当以抢劫罪论。本案中,被告人刘某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颇费心机,使出了以假乱真和金蝉脱壳的伎俩。从表面上看,刘某非法占有这些车辆似乎是靠欺骗手段获得的,符合诈骗罪的特征,实际上是他以欺骗的手段为他秘密窃取车辆创造条件。它之所以能够获得这些车辆,不是因为车主误信他的谎言而“自愿”将车辆交给他的,而是他在把车主骗离车辆之后把车偷走的,仍然属于秘密窃取。因此,刘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不构成诈骗罪。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