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一切尽在这里!

法律知识

盗窃行为特征的认定(6)

时间:2012-12-19 11:13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3)行为秘密性的相对性特征 盗窃行为的秘密性具有相对性的特征。秘密窃取是就盗窃行为而言的,在盗窃案件中,取走财物的事实可能当场被人(包括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发觉,但如果财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没有认识到


  (3)行为秘密性的相对性特征

  盗窃行为的“秘密性”具有相对性的特征。秘密窃取是就盗窃行为而言的,在盗窃案件中,取走财物的事实可能当场被人(包括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发觉,但如果财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没有认识到行为人取走财物的非法性,也即是说所有人或保管人主观上没有认识到行为人取走财物的非法性,或者说所有人或保管人主观上误以为行为人取走财物的行为是合法的,没有发觉是盗窃行为。这种情况仍应认为是没有被发觉的盗窃行为。譬如,李某公然从化肥厂拉走化肥,工厂保卫人员问及,则声称是厂长专门派来拉化肥支援外地的,得以放行。

  如前所述,盗窃犯罪行为的秘密性在客观上表现为,盗窃者采用非常隐秘、不易被人发觉的方式,窃取他人财物。从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来看,世界上的任何事物都具有相对性,因此“秘密”也是相对于“公开”而言的。在盗窃罪中,行为的秘密性是相对的,这种相对性表现在行为人在主观上是自认为其行为是在他人不知觉的情况下实施的,而在客观上是否被人发觉则非所问。因此,秘密性反映在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对其手段的秘密性的认识,它不仅能反映出盗窃罪秘密性的行为特征,而且也是判断行为秘密性不可缺少的要素。例如,某盗窃犯乘公共汽车人多拥挤之机,进行扒窃活动,其行为被另一乘客发觉,但该乘客未敢声张,盗窃犯在这种情况下,继续实施盗窃行为。尽管其行为已被第三者发觉,甚至自己也知道第三者可能已经发觉,但只要行为人主观上自认为他的行为没有被受害人发觉,是在受害人不知、不觉的情况下实施的,仍应视为盗窃行为。但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已被受害人发觉,而为得到财物继续公开夺取财物,那其行为就非盗窃而是抢夺。如某行为人在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过程中被受害人发觉,受害人在采取防范措施时由于高度紧张将财物掉在地上。行为人为得到该财物,竟当着受害人的面公开抢夺了该物,继而夺路而逃。这种行为就是抢夺。因为,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再具有“秘密性”,根据抢夺罪的构成要件,应定抢夺罪。由此可见,判断盗窃罪的秘密性,不仅要以行为人手段的秘密性为尺度,还必须以行为人主观上对其手段秘密性的认识为标准。至于客观上第三者、受害人是否发觉,不能作为定罪情节。

  (4)“秘密窃取”与若干“欺骗”行为的区别

  “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在客观上采用非暴力、非胁迫,且带有隐密性的方式,偷得他人财物。因此,它与抢劫罪、抢夺罪的所有不同。至于窃取的具体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如撬门扭锁、挖洞跳窗、冒充找人或在公共场所掏兜割包等等,都属于窃取行为。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