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害人张某(假名)是被告人李某(假名)策划的食物店的雇工。前者的亲戚高某(假名)因琐事对李某不满,遂向工商部分举报其无照策划,致使其丧失1万余元。他在带人检查该店的进程中,被李某发明,遭到绑缚,但随后乘隙逃走。同时,李某指使几名伙计将张某抓住予以精密看守,并向高某母亲打电话,以陵犯张某相要挟,要她抵偿本身因检查所受丧失1万元,用以赎人。后李某等人被抓获归案。 [评析]: 怎样对李某的举动举办定性存在两种观点,一是以为组成追索债务型犯科拘禁罪;二是以为应定绑架罪。 一、索债型犯科拘禁罪和绑架罪的寄义 在刑法中,犯科拘禁罪指的是“以犯科拘留、禁闭可能其他要领,犯科剥夺他大家身自由权力的举动”。 个中,为索取债务而犯科扣押、拘禁他人的,也组成该罪,是该罪的一种非凡环境,常被称为“索债型犯科拘禁罪”。 而绑架罪是指以打单财物为目标,行使暴力、胁迫可能其他要领绑架他人,可能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举动。 二者都是严峻危害他大家身自由权力和社会正常秩序的举动。 二、索债型犯科拘禁罪和绑架罪的雷同点 刑法中,对某一举动举办治罪量刑的要害在于说明其是否切合、切合何种法定犯法组成。而索债型犯科拘禁罪和绑架罪在举动组成上存在着不少相似之处。 详细而言,一是犯法主体都是一样平常主体,往往到达刑事责任年数、具有刑事责任手段的人都可组成二罪的主体;二是举动加害的客体都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力;三是客观方面,索债型犯科拘禁罪多示意为以拘押、禁闭可能其他强制要领,犯科剥夺他大家身自由的举动,绑架罪则常示意为采纳暴力、胁迫可能其他要领绑架他人,可能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举动,即,在举动方法上,二者均通过暴力、诱骗、胁迫等非法途径使被害人处于举动人的现实节制之下,无法抵御或不知抵御,一样平常而言,索债型犯科拘禁罪可以回收的要领,绑架罪也能合用;四是主观方面都是存心,明知本身的举动会造成危害他大家身自由权力、危害社会的功效,如故实验这样的举动。 三、索债型犯科拘禁罪和绑架罪的区别 二者固然在举动方法上都示意为剥夺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但仍有差异之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