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对所举案例的分析 在上述的案例中,对李某的行为的定性之关键,在于李某与粮食局的承包是经营权型承包还是劳务型承包。由于李某与粮食局签订的是粮食运输合同,李的承包活动仅限于粮食运输活动,是纯粹的劳务性行为,不具有公务性,因而李某与粮食局的承包关系是劳务型承包。因此,李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当然,李某也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因为该罪的主体要件是公司、企业人员,李某是个体户,不属于公司、企业人员,不符合该罪的主体要件。李某在运输过程中,将粮食局委托运输的粮食盗卖,属于将他人保管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并且采取欺瞒的方式拒不退还,应构成侵占罪。所以,第三种意见是正确的。 (庄 劲) - [1] 参见龚培华、肖中华著:《刑法疑难争议问题与司法对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561页。 [2] 参见孟庆华、高秀东著:《贪污罪的定罪与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182页。 [3] 参见俞秀成、陈文飞:《司法实践中贪污罪疑点认定》,载《检察实践》1999年创刊号。 [4] 参见孙谦、陈风超:《贪污罪》,载《中国刑事法杂志》1998年第3期。 [5] 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627页。 [6] 参见高铭暄主编:《刑法专论》(下篇),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782页。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