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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 1999年下半年,担任浙江省长兴县小浦镇某村党支部书记、村经济合作社社长的被告人林玉潮,邀请本地人、耀龙建陶有限公司董事长徐志明到某村投资开发荒山,(在耀龙建陶有限公司中,林玉潮是八个股东之一,并担任公司经理。徐志明投资260万,占41%股份;上海人陆林虎投资190万元,占36%股份;林玉潮投资19万元),并告知徐开发荒山可向县土管局申请开发荒山补助。徐志明同意投资。 林玉潮为了完成招商引资的任务,要求由耀龙建陶有限公司另一股东陆林虎出面与林玉潮所在的小浦镇某村签订投资开发荒山的协议。1999年12月8日,小浦镇某村与陆林虎签定了《承包荒山荒坡开发农业》的意向书,拟定由陆林虎在某村开垦荒地1000亩,承包金按实际开发的面积计算。 此后,该村向小浦镇政府提出造地补助申请。接到造地补助申请后,县土管局到该村实地察看了拟开发的荒地,随后派测量队对拟开发的荒地进行测量,测得实际面积为400亩。 12月17日,林玉潮代表该村就开发某村集体所有的荒地与县土管局签订了《造地合同书》。合同规定,县土管局委托某村造地400亩,每亩补助400元,共补助16万元。新造地的使用权归某村,拨给的造地补助费由县土管局直接拨到乡镇,由乡镇拨给造地的施工单位。 12月28日,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党支部书记、村经济合作社社长林玉潮代表某村与陆林虎正式签订了《承包荒山荒坡开发农业的协议》,该协议除了增加造地补助款由承包荒地的造地者直接领取外,其余内容与意向书一致。 2000年上半年,县土管局对某村造地项目进行了验收,但只对造地质量进行检查,没有核对、重新测量开荒面积,随后将16万元补助款全部拨到小浦镇政府。 补助款到齐后,林玉潮通知徐志明妹妹徐培芳到镇政府领款。徐培芳于同年6月14日持“长兴县耀龙实验农场”印章的收款收据至小浦镇政府将16万元补助款全部领出,并汇入徐志明的上海建臣水泥有限公司的帐户。此后,徐志明为感谢林玉潮为其申请到了16万元的补助款,送给林人民币5万元。林予以收受。案发后,被告人林玉潮已退出全部赃款。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林玉潮在其所在的村接受县土管局的委托造地工作中,其协助人民政府对国有土地进行经营管理,其行为特征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93条第二款的解释》中的第(三)项“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的规定,属于其它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玉潮利用协助人民政府进行行政管理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受贿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