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的占有是指人对财物究竟上支配和解决的状态。正当占有是占有人全部权的浮现,占有人对财物的支配和解决权利是解除他人对财物支配和解决的。因此,排他性是占有的重要特性。犯科占有则是指举动人违背法律划定,解除全部权人对财物的全部权,而犯科对该财物举办支配和解决。贪污罪固然属于职务犯法,可是犯科占有民众财物是贪污罪的组成要件,因此,贪污犯法具有加害家产罪的根基特性,即犯科占有他人财物(这里的他人财物在贪污罪中指的是民众财物)。正确熟悉犯科占有,对深刻熟悉贪污罪有着不行或缺的浸染。 贪污罪中的占有具有差异于其他加害家产罪的特征,占有的归属是分别举动人举动是否组成犯法的重要边界,占有的属是指谁在究竟上支配财物。贪污罪中的“民众财物”的全部权人一样平常是国度构造、国有公司、企业奇迹单元、人民集体等解决民众事宜的组织(以下简称“民众事宜解决单元”),而举动人作为民众事宜解决单元的事恋职员依照其职务,究竟上支配和解决着民众财物。凭证占有的观念来看,举动人好像一向都依照其职务占有着民众财物,因此犯科占有就无从提及。着实则否则,由于举动人与赋予其解决权利的民众事宜解决单元存在着上下、主从相关,民众事宜解决单元属于上位者的占有,起着主导和抉择浸染,举动人则属于下位者的占有,处于被动和被支配的职位。在这种环境下应该以为民众财物是由上位者占有,由于处于首要职位的上位者与处于从属职位的下位者之间不存在着配合占有的题目,下位者只不外是上位者占有财物的帮助者,可能说是上位者占有财物的本领。从以上阐述我们可以看出,举动人只是作为民众事宜解决单元解决、支配民众财物的本领,应以为民众事宜解决单元究竟上对财物的占有。故举动人若实验了犯科解除民众事宜解决单元对民众财物的占有而犯科占有的举动,就应该以为举动人对该财物实现了犯科占有。 贪污罪既然具有加害家产罪的根基特性,那么犯科占有民众财物一定是贪污犯法的最终目标。因为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度事恋职员,客观上示意为操作职务之便犯科占有民众财物,举动人对其犯科占有的民众财物具有解决、行使或经手的职能,而这些职能恍惚了犯科占有和正当解决、行使之间的边界。怎样判定举动人对民众财物的支配、行使状态,抉择着举动人是否犯科占有了民众财物而组成贪污罪。如甲系某国度构造事恋职员,单元为其配备条记本电脑用于事变,甲在解决、行使条记本电脑进程中,将电脑带回家恒久行使,甲的举动是否为犯科占有?笔者以为必要从两个方面来判定。起首,甲是否具有以犯科占有为目标的主观存心。甲将电脑带回家恒久行使是出于什么念头,假如出于利便回家后对某些事变事宜处理赏罚的念头,主观上不具备犯科占有的目标,则只能以为甲的举动是违纪举动,不能以为其犯科占有了民众财物:假如甲具有将电脑据为已有的念头,也不能的简朴地以为甲具有犯科占有的存心,还要看甲实验的举动是否有拒不退还等环境。其次,要看单元究竟上是否对电脑失去节制, 甲将电脑带回家是否颠末赞成,甲有没有袒护其将电脑带回家的举动也是判定单元对电脑是否还在节制之中的重要尺度。假如甲将电脑带回家中后谎称电脑丢失可能被破坏,而占有了电脑,那么,就应该以为甲犯科占有了民众财物。 综上所述,犯科占有是贪污罪客观方面的详细浮现,它是抉择举动人的举动是否组成犯法的抉择性身分。举动人在具有以犯科占有为目标的环境下是否现实犯科节制了民众财物也是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符号,假如举动人在解决民众财物的进程中,操作职务上的便利将民众财物置于民众事宜解决单元的节制之外,而本身尚未节制的状态就是贪污未遂。 其它,对贪污罪中的犯科占有不能纯真的领略为据为已有。由于,贪污罪具有加害家产罪的首要特性,而加害家产罪中的犯科占有是指用永世改变家产全部相关的犯科本领,将他人家产据为已有或转归他人全部,故对贪污罪中的犯科占有应领略为犯科据为已有或转归他人全部。 三、配合犯法题目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划定:“与前两款所列职员勾搭,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该款属于留意划定,是立法构造在刑法已作出相干划定的条件下(刑法对配合犯法的划定),而作出的出格提醒,以免在刑法实验进程中忽略或夹杂对贪污罪共犯的认定边界。因为贪污罪的主体黑白凡主体,在配合犯法中肯定会呈现与一样平常主体或其他犯法的非凡主体 (如职务侵略罪)之间彼此勾搭,伙同贪污的环境。而配合犯法中,各配合犯法人的职位,浸染都存在着不同,配合犯法的情势也多种多样,这些不同抉择着对各配合犯法人士从犯职位的认定,而这些不同可否影响到贪污罪的创立,在司法实践中有较大的争议。为了办理贪污罪配合犯法的定性题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6月27日作出了《关于贪污、职务侵略案件怎样认定配合犯法几个题目的表明》,该表明涉及贪污罪的有两条,第一条划定:“举动人与国度事恋职员勾搭,操作国度事恋职员的职务便利,配合侵占、窃取、骗取可能以其他本领犯科占有民众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第三条划定:“公司、企业可能其他单元中,不具有国度事恋职员身份的人与国度事恋职员勾搭,别离操作各自的职务便利,配合将本单元财物犯科占为已有的,凭证主犯的犯法性子治罪。”该表明中划定的国度事恋职员应领略为全部能组成贪污罪主体的职员,即包罗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中划定的职员。按照该表明的划定我们可以把贪污罪的配合犯法情势依照参加职员的差异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举动人是一样平常主体而与国度事恋职员勾搭;第二类是举动人是公司、企业可能其他单元中,不具有国度事恋职员身份的人而与国度事恋职员勾搭;第三类是国度事恋职员之间彼此勾搭,对此类配合犯法的定性在司法实践中没有争议,对国度事恋职员之间彼此勾搭,操作职务之便侵占、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本领犯科占有民众财物,理所虽然以贪污罪治罪赏罚。 (责任编辑:admin) |